【杜耀明評論】 誇大刑責成冤獄 上訴庭審立新風


2017.08.31
com0831.jpg 【杜耀明評論】 誇大刑責成寃獄 上訴庭審立新風

上訴庭法官嚴刑峻法,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判處十多位青年社運人士入獄,引起強烈迴響應是意料中事。奇怪的是,不少法律界人士不好好思量今次判決對法治對社會的影響,卻一味怪責批評者妄議司法機關,勢必削弱其公信力,損害香港的法治。

假若幾位資深大狀的批評,只是針對盲目攻擊司法機關淪為執政者鎮壓異己工具的言論,也許不無道理。但若說上訴庭那三位法官的思路和判決也不容置喙,否則就是大逆不道,等同惡意攻擊司法機關,則他們的護法行動,只是以維護司法獨立之名,堵塞批評意見,為幾位法官護短。

不用資深大狀也該明白,法庭不但要伸張公義,也要讓人看到公義得到伸張。不錯,我們不能胡亂批評幾位法官只是政治判官,但絕不是說,他們的司法觀點和判斷神聖不可侵犯,絕對不容非議。

儘管上訴庭法官潘少初在判詞中強調,法庭不會輕易批准律政司司長加刑的請求,除非他能證明原審裁判官有違法律原則,由此突顯法庭的司法獨立。但法庭的裁決卻不能由於司法獨立而不容許批評,相反,司法聆訊以至裁決判詞的公開,就是要讓社會深入議論,監察法庭的運作。

很不幸,幾位資深大狀維護法庭尊嚴雖然其情可憫,卻流於一竹篙打一船人,視批評意見都是衝擊司法威信,並且製造人為的矛盾,把批評者對上訴庭三位法官的非議,看作學生支持者反對司法機構,罔顧言論自由的可貴,在於辯明真相,探討法庭裁決是否恰當。

例如上訴庭法官與原審裁判官的最大分別,在於前者認定犯案情節嚴重,必須處以阻嚇式刑罰,而後者則裁定案情只涉及輕微暴力,加上三位被告動機純正,所以予以輕判。兩者的差異看來源自不同的事實裁斷,而上訴法庭的事實裁斷應否有異於原審法庭,固然有可爭議之處,但更值得商榷的,是上訴庭的煞有介事,視有關罪行為非同小可,因此必須嚴刑峻法,也要保住政府佔領公民廣場所代表的公共秩序。

其實律政司司長和上訴庭法官都同意,三位犯案學生領袖的行為都不算十分暴力,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的行為導致護衛員受傷。不過上訴庭認為不應單獨考慮三人的行為,反而該視這些行動為當晚集體行動的一部份而已。他們既然是一夥人同時行動,最後造成的整體破壞,三人都需要承擔責任,不能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種司法考慮未免是小題大做。首先,三人是否要為其他人的非法行為負責,理應取決於兩者的因果關係,即是否由三人導致其他人犯法。但上訴庭法官的想法是不用舉證,但凡集體非法行動被捕者就要為整個事件的後果負責,因此個別人的犯案行為縱使不嚴重,也由於要擔起數百人非法集結對公共秩序破壞的責任,刑責自然不成比例。這種刑責觀念,既不符合個人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原則,也為執法者提供空間,實行選擇性檢控,方便政府集中對付一些社會運動的領導人物。

其次,正如一些評論人指出,上訴庭針對的不是實際出現的暴力和損害,而是暴力的潛在風險。以事論事,今次案件暴力成份低,以此量刑的話,加刑機會不大。上訴庭卻改以隱藏的暴力風險去量刑,既改變法律標準,也流於主觀,因為法官只需按其常識推斷,即使實際造成損傷不大,仍可認定潛在風險巨大而提高刑罰。

說到底,上訴庭的量刑標準是以虛擬的集體行動風險,代替了個人行為造成的具體損害。結果就如今次覆核裁決,三人造成的破壞人為地大幅誇大,他們沒有使用暴力傷害任何人,卻要為一人受傷較重,並帶來法官認定的巨大暴力風險而付出沉重代價。這就是我們樂於見到的法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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