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 人大常委又作法 開拓中國租借區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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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又出奇招,視《基本法》為無物,以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動,解決香港高鐵“一地兩檢”的法理問題,實行萬法歸宗,以威權管治掩飾法律漏洞和枉法行為。

所謂聯合行動,是人大常委召開會議,聽取國務院要求批准“一地兩檢”的建議,也就是踐踏《基本法》,把香港事務當大陸事務般處理。這類會議,每用於行政機關舉措的合法性成疑,需要借取人大在立法及釋法的法定權威,通過議決以示支持。

無疑,常委會可以說今次一石二鳥,既議決支持國務院建議,也同時解釋《基本法》。但這樣做,不啻是變相由中央政府自己要求解釋《基本法》,再由來自同一個黨領導的人大常委去和應,結果當然是予取予攜,無往而不利。

現行《基本法》第158條只是說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並授權香港法院審議案件時,可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若遇上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款須作解釋,則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但該條文並沒有設定程序,讓中央遇上指定種類的《基本法》問題時,交給人大定奪。當然,人大常委會權力至高無上,可解釋此舉沒有違反《基本法》,但也應先行釋法作出結論,才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所以今次不能當作釋法大會。

不過,這趟人大常委會議又確是不循釋法程序的釋法大會。常委會借審議政府政策的機會,闡述它認為“一地兩檢”可依據的《基本法》條文,一腳踢開釋法必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雖然個別成員一直有參與),也毁掉自己訂立的釋法程序。它沒有正式解釋 《基本法》,卻預示他日會怎樣解釋,讓有意提出司法覆核者感到必定徒勞無功,因此望而卻步。

其實人大常委今次的釋法,本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一地兩檢”是在香港的特定範圍內執行中國法律,涉及退讓特區領域,並放棄司法權。《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香港實行自己的法律,中國法律除列於該法附件三那些條目,其餘都不在香港實施。因此,只在香港某地點(如高鐵站內)實施中國法律,《基本法》並無任何條款授權當局辦理。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經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為“一地兩檢”提供法律基礎。該條文讓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特區政府“其他權力”,袁司長據此認為香港可先由中央授權,然後再授權中央在香港地域內實行中國法律。很明顯,授予“其他權力”是額外的權力,不能因加得减,用來削減自己的權力。即使從北京的角度看,同樣不可接受,因為只有中央授權香港,怎會主僕倒置,由香港授權中央呢?

面對不能解決的困局,最老實、直接的做法是與時並進,修改《基本法》以切合政策的需要。遺憾的是,北京捨正路而不由,卻牽強附會,認為“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在於,香港有權批出高鐵站作中國的邊防區,因為香港有權“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境內土地資源(第7條),而在境內某地點實施中國法律也可理解為特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第118條),甚至制訂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各業的發展(第119條)。

但不論第7條、第118條及第119條如何解釋,都不可抵觸“一國兩制”的底線,把中國法律在香港某些地方施行。究竟這三條條文憑什麼可以凌駕國策,壓倒其他條文?化腐朽為神奇的,當然又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威解釋。原本的權力是供政府經營公共財產和決定經濟政策,現在可以大事擴張,為北京在香港搞個特區,也為中央日後在香港大展拳腳大開中門。

因為此例一開,北京可隨時照辦煮碗,為所欲為,不必釋法更不必修法,大可以用鼓勵投資之名,或者美其名是促進各行各業的發展,特區政府便責無旁貨,以《基本法》之名,在香港境內開發更多實行中國法律的小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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