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新華網報道,10月21日,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對19名被告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進行宣判,海來提•毛拉亞森等19名被告.以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故意傷害、包庇、盜竊等罪名,分別判處由無期徒刑至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海來提.毛拉亞森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阿巴斯.祖農、艾拜都拉木.托合提、阿布都拉.伊布拉音3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餘十五名被告,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及剝奪政治權利。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被告海來提.毛拉亞森、阿巴斯.祖農等人成立“加瑪海提”組織,開始抵制在清真寺做禮拜,利用在各自家中聚眾做禮拜之機,多次煽動多人不服從政府,宣揚“聖戰、聖遷”。海拉提.毛拉亞森曾三次出國,尋找分裂組織企圖勾結,還組織人員以分裂國家犯罪為目的進行體能訓練。
09年7月5日,海來提.毛拉亞森預謀組織人士在伊寧市非法行遊,指使另一被告依克拉木.烏斯曼,購買鐘錶製造爆炸物,因伊寧市防範嚴密而放棄計劃。海來提.毛拉亞森的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罪,且在本案中起策劃、組織和指揮作用,為首要分子,依法應予以嚴懲。
而其他被告人或參加“加瑪海提”組織,或為到伊寧市參加非法遊行準備汽油、刀具,或多次聽取非法“泰比力克”,或毆打被害人古再努爾.斯瑪義致死等,分別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故意傷害罪,法庭對他們依法分別量刑。
蘭州安寧清真寺一名維族教長表示,“加瑪海提”提指在家中做禮拜,大部分穆斯林在清真寺崇拜,但在某些情況下,蘭州巿宗教局淮許當地穆斯林教徒以“加瑪海提”方式進行,但新疆的情況不清楚,他未聽見蘭州有教徒因此被捕。
他說:如果清真寺較遠,不方便的話,他們可以用加瑪式,有時三個人,有時七、八個人,那是可以的,不干涉的,這個共產黨也不管的。
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發言人迪里夏提則表示,中國加強對維族人的宗教限制,任何維族人未經政府許何,即使只是數人聚集在一起,當局認為是挑戰統治,並加以鎮壓,自從97年發生伊犁事件後,當地政府管制更嚴。
他說:在伊犁地區,任何維吾爾人未經中國政府容許的,正常的宗教活動,全部被定性為非法宗教,而進行鎮壓。另一方面,該地區,四、五個維族人聚集在一起,當局可以以所謂“加瑪海提”,判處重刑。
北京維權律師滕彪向本台表示,維族人因宗教活動或組織活動,被當局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刑,要視乎犯罪事實,這次判刑屬重刑。部分被告以組織“加瑪海提”判刑,在中國憲法內,這是宗教自由,如果僅僅在家做禮拜,不能這樣判罪,可能成為打壓宗教自由的藉口,不過具體要看犯罪證據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