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席示威违立会指令 方国珊上诉遭终院驳回
2017.10.04
西贡区议员方国珊3年前在立法会公众席示威,违反立法会《行政指令》,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驳回她的上诉。
终院常任法官李义在判词中,同意方国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根据产权法,立法会属于政府物业,有权拒绝公众人士进入立法会,但不能抹杀言论自由的权利,问题在于立法会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在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是否取得平衡。
法官指出,立法会的行政指令禁止展示标志、标语的条文,是针对公众席上的展示行为,避免扰乱立法会会议,以及影响其他旁听人士的权利,属于有限度、相称及具宪法效力;方国珊的言论自由权利亦非完全被禁止,她有权在立法会的其他位置,例如到示威区抗议,表达她的诉求与不满,但不能阻碍会议进行。
判词又提到,虽然法院原则上是不应干预立法会内部程序,但由于立法会行政指令对宪法权利设限制,法院有责任审视有关条文是否具法律效力。方国珊其后在法庭外表示尊重判决,并指终院裁定上诉人言论自由的权利适用案件,她认为政府需要反思,市民在进入立法会或政府机构后可享的言论自由程度。
事发于2014年5月,反对扩建将军澳堆填区的方国珊与2名助理,在立法会工务小组审议“一堆一炉”时,在公众席展示印有“纳粹”标志的标语及喧哗,早前被裁定违反立法会行政指令罪成,各被罚款2,000元;她之后上诉被高等法院驳回,再上诉至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