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洲涉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批捕


2013.10.30

 

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周三(30日)被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有大陆维权律师表示,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要待法院审理。但中央电视台日前的“未审先判”报道方式,有违中国的法律规定。(潘加晴报道)

已被湖南长沙市公安刑拘的陈永洲,早前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短片中,承认由去年9月至今年6月间,收钱发表了十多篇指控中联重科,包括虚报利润、涉嫌造假等失实报导。有关报道随即引起法律界和网民热议。

广西维权律师杨在新接受本台访问时说,湖南检察院对陈永洲的指控,是否属实,仍需要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辩解和律师辩护,但央视过早“介入”案件,过早作事情报道,却有违中国的法律规定。

杨在新表示,央视突播出陈永洲认罪短片,有“未审先宣判”,误导老百姓之嫌。他指出,央视可以报道被告人被捕的事实,但必须要补充说明,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仍未确定,必须要待法院审理,这样报道才比较客观。

杨在新又说,虽然陈永洲收了钱,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不适用于记者,主要是针对国家机构工作人员。陈永洲的情况可能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出虚假报道,导致损害个人名誉或损害商业信誉。根据中国刑法﹐损害商业信誉罪会被判两年刑期或以下﹐或单处罚金。

本台曾致电《新快报》查询陈永洲的情况,值班人员直言有关问题比较敏感,所有问题需由总编室方面回应,着记者明天办公时间再致电查询。

陈永洲本月18日被湖南长沙警方跨省拘捕,《新快报》曾于上周三及四两天高调要求放人。至10月26日,央视突播出陈永洲认罪短片,承认收钱发失实报道后,《新快报》刊登道歉声明,承认把关不力。不过,有关事件报道始末,仍然在《新快报》的网页,未有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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