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星期六第3次向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文汇报》暨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表示,2003年10月29号《解放日报》、《文汇报》刊发杨金志、陈斌的文章《“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涉嫌诽谤,属侵权行为,杨金志和陈斌构成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并应承担责任,《解放日报》、《文汇报》未尽审查义务构成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下属媒体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责任。以下是律师函的全文。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文汇报》暨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
就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文汇报》刊发杨金志、陈斌《“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涉嫌诽谤事,我们受郑恩宠夫妇委托,已于2005年10月27日和2007年10月25日致函主张权利,敦促向郑氏认错致歉消除影响,并就赔偿事宜尽快磋商。上述行为有两次律师函文本、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和中信公证处公证书在卷佐证,相信各位早已收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人有义务信守一诺——对郑氏也对各位,提醒各位:请向郑恩宠认错赔偿。
首先,本人第三次提醒:被控侵权作品致郑恩宠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你们称郑氏头上“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都是“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戴上的,指其为“谋取不当利益”以“擅自编印、散发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称其在上海天山内衣厂期间“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名”;你们有意使用大量侮辱性言词对郑恩宠人格进行贬损,称其对诸多桂冠“得意洋洋”但在上海“不过是无名之辈”,说他只“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称其为“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说他“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法”,“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大庭广众面前,郑恩宠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等。本人相信两位沪上通稿作者,对惯常诛心的生花妙笔当不至于贵人多忘一至于斯,但我依旧善意提醒以便按图索骥。
其次,本人还得勉力普法: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名誉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各位以书面形式侮辱诽谤郑恩宠,用大量侮辱性言辞贬损其名誉,属侵权行为;报道严重失实致其名誉受损,应按侵害名誉权来处理。概言之,杨金志和陈斌构成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并应承担责任,《解放日报》、《文汇报》未尽审查义务构成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下属媒体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责任。
最后,本人要对杨金志好言相劝:你的数位师友曾婉转相告,称你名校出身年轻有为,奉差领衔撰文向郑恩宠大泼脏水,有遭人暗算懵然入局的因素在,丑事令你身心俱疲悔之无及。看得出,他们的扼腕之意溢于言表,直觉对此亦深信不疑。但我想请你夜半自省:你是否获得了实际收益?是否想过郑恩宠作何感想和如何消受?一声不响是否昭示着你忘记了复旦门楣的模样?人非圣贤金无足赤,但人须审时度势,须知世易时移,不复四十年前光景——那时书生眼界受限、活命要紧“利出于一孔”,假如时光倒流,面对“石一歌”的胡萝卜黄手绢儿橄榄枝,你能坐怀不乱视之如浮云如粪土吗?设若一着不慎附逆从龙——这没谁能怪得了你,但事过境迁真相大白还似这样咬紧牙关拒不忏悔,怎么可能要求郑恩宠宽恕你呢?
所以,这个坎儿你们躲不过,然知耻近乎勇,请始于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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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