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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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21号公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就博客实名制问题、博客服务商和博客作者的责权等问题征求网民的意见。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据新华社报道,网民可于本月21号至28号上网查看《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反馈给blog@isc.org.cn。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日前表示,博客作者发表的信息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博客服务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有权将其断离网络”。《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的缘起,据称与有人“利用博客发布不良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污染网络环境”有关;而《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的发起者认为,博客实名制有利于博客作者的自律。所谓博客实名制,是指博客作者注册时使用实名,而在博客的公开形式上可以不使用实名。

英国利物浦工商会英中贸易联络中心负责人吴克刚博士表示,实行后台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个好事;

“要把网页跟传统的报纸和传统的出版物进行比较的话,传统的报纸出版的东西要经过验证就是谁在现在的报纸上要发表东西,就必须有证据,否则要到法庭上,所以报纸要求所有人都必须用实名,所以用笔名发表东西就跟在报纸上发表一样了,关键就是有了实名制的登记以后大家都有一个限制,不会胡说,这样对清理互联网上的一些垃圾也是一个好事。”

美国亚太法律研究所的孙远钊博士也说,就互联网的管理而言,使用者登记注册时需要使用实名:

“基本上用真名还是假名要对付的问题不是光从法律面就可以解决的,还有技术面、管理面、市场面都需要考虑到。在管理上登记的时候一定要标注真名,真地址,以便将来万一发生争议是可以很快去查,如果一查发现当时用的是假名、假号、假地址,它就会推定你当时就有欺诈行为,因此所有法律上的责任就转交到你这一方,所以这里面它使用这样的手段来达到促使市场导向正常的运作机制,而不是大家都用假的东西,没有任何责任可以依循。”

孙博士表示,中国要重视对博客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范: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中国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规范。自律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是我们还是希望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对网络服务者的法律责任不外乎就是几个面,一个是隐私权的保护;第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概这两个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才能让自律产生必要的效果。有庞大的压力在上面,大家才愿意去做自律性的规范,否则也会沦为一纸空文而已。”

这位法律专家表示,在美国,互联网上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可以参考:

“美国是展现在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是因为隐私权属于洲的管辖范围,因此按照每个洲来制定非常详细的规范;对于知识产权是根据不同要求,象著作权或版权是鉴于1998年通过的《著作权保护法》的法案,这是一个有争议性的法律,不过,里面的准则为全世界主要的一些国家所采纳。所以这些都是值得参考的依据,但是中国不必抄袭国外的规范,但这的确不失为参考指标。”

孙远钊说,要防止《博客服务自律公约》起限制言论自由的作用:

“您提到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过去的确发生过利用这种公约来达到所谓新闻检查的目的,对言论实施控制,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隐忧。我想中国政府必须要认识到一点:如果继续让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其实是对自己不利的,因为它只会造成整个社会里不同族群之间在许多事情上的一个非常大的落差。不过我想基本上在网络环境里,要达到控制言论并不是这么容易,就以今天为例,中国政府对许多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到大学中学就会发现学生早就有软件很快破解,照样截取到全世界的信息。”

英中贸易联络中心的吴克刚博士说,可以在不限制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以国家法律来规范博客信息。

在谈到有人利用博客传播淫秽物品时,业内人士表示,将这类行为绳之以法比提倡网民的自律更有效。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