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出台中国大陆资金入台办法

2009-06-30

在台湾,经济部星期二正式公布中国大陆资金到台湾投资两项办法及第一阶段开放投资项目。这项决定即日起生效,并且立即开始受理陆资来台投资,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申请。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胡汉强发自台北的报导。


经济部政务次长邓振中星期二下午四时召开「开放陆资来台说明记者会」,正式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
 
根据这个许可办法,陆资来台投资政策具有采事先许可制、严谨管理门槛、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订定防御条款、建立后续查核机制等五大原则。
 
有关规定强调,投资人若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不得来台投资。
 
例如油、电、水等,在经济上具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的产业,或者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台湾安全,或对台湾经济发展、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的项目,政府应该禁止中国大陆资金投资。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傅栋成也在同一天补充表示,开放陆资来台投资金额下限为二十万美元,每家企业的中国大陆专业人士最多不得超过七人,每次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傅栋成还特别说明,依据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料登记的一百三十八家中国国有企业,除了其中九家军方投资企业目前不得来台投资外,其他的一百二十九家国有企业,若涉及敏感性问题,主管机关可禁止来台投资。也就是说,这一百二十九家国有企业,原则上禁止到台湾投资,只能视个案作审查。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胡汉强发自台北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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