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将会感谢毛主席的死刑不杀之恩 (高新)


2015.04.16
周永康.jpg 图片:周永康。(网络资料)

日前香港《明报》发表了一篇预测“周永康放在天津审判,真的有可能判死刑”的文章,文中说:中共政治局前常委周永康被提起公诉,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被起诉,打破了“入常不罪,入局不死”即政治局常委不会被定罪、政治局委员不会被处死的所谓官场铁律。那么周永康会否被处死?周受审又是否说明周案已水落石出?还有没有新的惊人突破之举呢?看来好戏还在后头。

周永康被起诉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3条罪,只有受贿罪最高刑罚是死刑,其余两罪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和10年。

内地刑法规定,贪污或受贿10万元以上便可判处死刑,但以目前内地情况,贪污10万元甚至更多一般都不会被处死。那么周永康判什么刑罚呢?参照薄熙来案,也是3条罪即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前两罪可判死刑,薄最终以受贿2000多万元和贪污5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外界原预测是15年监禁,造成意外的原因是薄受审时翻供、拒不认罪,所以重判。

周永康作为中央政法委前书记,属于“知法犯法”,中国法庭过去的判决常见“知法犯法”的判词,因此即使周认罪,充其量只可抵消“知法犯法”一项。但若周不愿揭发问题,就不能算认罪态度好,若加上受贿数额比薄大,判刑就可能比薄重,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都有可能。

根据异地审理原则,周永康案不能在北京审理。目前交由直辖市天津审判,天津是直辖市,设有基层、中级、高级3级法院,都在同一行政区和管治职权内,可以不出天津就能完成死刑案的一审、二审,以及死缓和某些死刑案的核准,情况与香港有点相似。

至此,周永康案交由天津审理暗示了什么相信不难明白。因此可以大胆推测,周永康案的起诉方是以死罪来提起公诉的。台湾检方有“求刑”即是求判被告什么刑的做法,内地没有这种做法,但检方会考虑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而向相关的法院提出起诉,这也是周案审理地点颇费思量的原因之一。
如此一来,周永康最后会否被处死,关键在于他的认罪态度及有否重大立功表现。

如果周确有后台,这个后台出面保他肯定不智,相反肯定想他尽快死......

依笔者之见,如果只拿薄熙来和周永康作比的话,那么周永康的量刑比薄熙来要重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是说,周永康被求处死刑的可能性要比无期的可能性大,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最小。当然,如果未来周永康被法庭落实的受贿金额与薄熙来在法庭上被认定的受贿和贪污数额的总和没有太大区别,那就另当别论了。

如今外界在讨论周永康未来之下场时,往往都把“死缓”当成一个独立刑种来分析了。其实中共政权的相关司法条文中解释得非常清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为死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两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相关司法条文中还详细解释说: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而有中国特色的”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也就是说,被“判处死刑”和被“执行死刑”在中共刑法里是两个概念,道理就在于死刑中包括了“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前者即所谓“处死”,后者因为还有“以观后效”四个字做铺垫,所以所谓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上就是“判处死刑,并不执行”。

周永康被起诉的三宗罪中,只有受贿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所以在此讨论他的另外两宗罪已经没有意义。仅从逻辑角度判断,只要周永康最后被法庭落实的受贿金额明显或者说远远大于薄熙来的贪污和受贿金额的总和,应该领受的刑罚就必须比薄熙来的重。但是,大致可以肯定的是他周永康会符合“可不立即执行”的条件。

我们不妨以中共政权过去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数名高级贪官为例。一是前云南省长李嘉廷。当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李犯在担任云南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判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相关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是前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桂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韩桂芝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对韩桂芝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果周永康最终被法庭落实的受贿金额确实如外界所传闻的那样“巨额”----上亿甚至更多,我们不妨再以中共太子党出身的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为例。法庭的判决书如是说: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当然,中共政权的“国”字头的贪官中确实也有一个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领受的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当年的成克杰之所以没有被“缓期两年执行”的最重要因素是他先是在向检察院交待了所有犯罪实事,检察院据此完成起诉书之后居然在法庭上进行了百分之百的翻供,因此被当时的中央政法委向江泽民和李鹏狠狠地参了一本,说他成克杰的翻供行为等于是“自绝于党和人民”,江泽民则回复了一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于是变相地批准了办案人员“处死”成克杰的要求。

如此说来,如今的周永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要具备两个先决条件,其一是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其受贿数额的“特别巨大”一定是明显大过薄熙来的贪污和受贿金额的总和。其二是法庭表现极为恶劣,既不悔罪认罪,更不退赃还款。 鉴于周永康在专案组面前已经口口声声“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了,所以这第二个先决条件未来在法庭上成立的可能性真得不大。

其实,他周永康根本用不着象前面举出的几个已被判“死缓”的高级贪官们那样有所谓“戴罪立功”的表现,只要有一项“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就可以让习近平政权有了“刀下留人”的过硬借口了。

中共人民网曾刊登一篇历史回顾文章,题为《从毛泽东提出“死缓”刑名说起》。

文中说:“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今天中国重要的刑名之一,是由毛泽东提出的。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5月8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死缓”刑名。

如此说来,如若笔者前面分析的可能性成立,周永康当然应该对习近平领导的中共现政权永怀感恩之心。但是归根结底他周永康还是更要感谢他和习近平共同的伟大领袖毛主席,感谢毛主席为他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发明了一个“死缓”。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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