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评论】 大学校长的沦落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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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十间大学的校长上周发表联署声明,表示不支持“港独”,我看到了何谓“尴尬”。

声明面世前不久,浸会大学校长钱大康和岭南大学校长郑国汉还在维护校园的言论自由。郑重声明发出后,中大校方表明要清理校园,港独标语看来一张也不能留,接着两位校长不放话了,校园言论自由,暂且按下不表,心照不宣了。

其实尴尬更多来自那份不知所谓的联署声明。短短75个字,声明引起的问题远多于表达的内容。首先,声明浪费笔墨,只说些别人无从反对的话,例如“谴责最近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述说空泛原则,有时无可厚非。但大原则说过,什么才是十校长意有所指的“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却不去讲明。究竟是校园内一切港独标语,还是那些不按规则胡乱张贴的标语,或者是指那些撕走他人标语以示反港独的做法?明明是反对港独言论,大学校长为何只做不说,出手管制却不言明目标?

其次,声明又说,“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有自由就有责任”。说得好,但责任包括些什么?是否指不可只挂标语表态不加理性论述?不要提出执政者不愿见到的主张?不要霸气凌人而要耐性讨论?不要粗言秽语,更不能制造仇恨?责任可涉及内容、态度、形式、语言等等。每方面都该有个说法,十大校长应该做好榜样,备课充足才上课,怎能语焉不详,玩其暧昧政治?

其实讲自由的界限,应从国际人权法的规范说起。《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订明,言论自由权利只在特定情况下加以限制,就是必须有法律规定,而有关规管对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以至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众卫生或道德,实属必须。这项规定虽然已成公认标准,只要有损公共秩序的暴力行动,均被定为非法,但言论与行动始终有别,哪些言论应受到保障,哪些超出言论范围而视作暴力行为,仍有宽严不同的看法。

直至201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表《第34号一般意见》,言论和行动的界线亦一锤定音。人权委员会的意见是,规管者必须证明规管行动实属必须,不会兴风作浪,也不会超乎比例,以巨大国家武力去压制不同政见。该具国际人权法律地位的意见书明确指出,限制言论自由的管制行动是否合理,取决于政府能否具体地论证有关言论造成的威吓是什么,特别是确立言论与威吓之间有直接和紧密的因果关系,因此可见采取行动必须与目标相称。

其实稍懂国际人权法的大学生都懂得这些基本规范,法律教授更不用说。大学校长要是不耻下问,或听从他们的意见,断不会如此无的放矢,只懂管制不谈原则。

校长论述能力如此差劲,其来有自,从联署声明亦可找到原因。声明说他们十间大学‘特此声明,不支持“港独”,并认为这是违反基本法’。显然,这里的大学不包括学生在内,也不包括大学老师,因为校长发表声明前并无公开征询校内意见,更不要说是公投决定的结果。大学校长甚至连取得校董会同意也费事,他们说的大学反港独,其实只是大学校长反港独而已。一个寡头决定,除了质素拙劣之外,也代表他们绕过正常程序,假借大学之名,行一己之意,必须严正追究到底。

最后,校长认为港独违反基本法,因此反对,这是他们的言论自由,但若因此以大学之名压制言论自由,但凡不符合基本法的内容都不容在校园讨论,根本是不值一晒的谬论,坊间早已指出,不赘了。

短短75个字,没有什么内容可言,但足以暴露这批校长知识零蛋、不求甚解、公器私用以至打压言论,大学校长的风范,在回归二十年后的今天,又是一道沦落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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