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评论】 法律怪胎《国歌法》


2017.11.09
com1109.png “刑罚可迫人顺从,做出‘表示尊重’的行为,但这是出于恐惧、害怕,不是认同、尊重。” - 杜耀明

大陆的《国歌法》要在香港立法然后实施,注定是制造政治灾难的法律怪胎。

用法律去保障国歌得到尊重,首先是个范畴错误。《国歌法》讲明,“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慷慨地说,一事一物皆有尊严,国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也不例外,尽管国歌填词人田汉在文革期间被斗跨斗臭,死得毫无尊严,也姑勿论这个国家打压异见者有多么凶狠。

不过你要每个人对国家表示尊重却是另一回事。尊重是发自内心,是基于对被尊重者的认知和感情,也可以是出于错觉,但不是任何强迫手段可以造成。无疑,刑罚可迫人顺从,做出“表示尊重”的行为,但这是出于恐惧、害怕,不是认同、尊重。如果尊重可以严刑峻法获取,手持利器者向人求爱岂非也合情合理,无往而不利?

其次就是时空错置的问题。《国歌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奏国歌的组织,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在大陆,一党专政下,一切政党和人民团体的真正领导是中共,他们各级的代表大会当然由各级党组主持大局,有关大会播国歌也理所当然。在香港,政党和非政府组织不但数目繁多,更多的是独立运作,他们的大会是否奏播国歌,全属人家的事情。难道北京真想香港由民主党到互助委员会,再由青年协会到社区会堂粤曲小组的周年大会都奏起国歌,非要染红香港不可?

同样,国歌若按该法纳入中小学教育,相信难以覆盖全部学校,因为香港国际学校的“爱国教育”(在他们来说是公民教育),从观念、目标到方法,都与大陆那套有天渊之别。但这些国际学校可以豁免吗?

目前香港的国际学校总共52间,有接近四万名学生,当中没有外国护照的香港学生占两成,因此若不在国际学校教国歌,八千本地学生将免受爱国教育,真不知如何解释,但强制推行的话,大部份属于外国公民的学生便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又未免多此一举。

其实《国歌法》的立法目的,部份根本与香港无关。该法的五大目的之一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但不管这些价值究何所指,香港在《基本法》早已讲明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抵触国策,违背党的领导。《国歌法》若要本地立法,有必要删去这一句,但删掉此句,岂非正式宣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香港可以报销?

无疑,最影响大家日常生活的,始终是奏播国歌时行为举止应该如何。《国歌法》第七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但没有罚则,而第十五条则写明后果,若“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当局将予以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在于,在香港不遵守第七条,是否如法律学者陈弘毅所说,不会受到惩罚,还是本地立法时才加上罚则,或把不尊重国歌的行为视为侮辱国歌,再依第十五条处置。同时,第十五条所谓“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包括些什么具体表现,而电视台播放国歌,在公众地方(如茶餐厅)电视机前的观众是否在场人士,因而受该法规管,特区政府必须认真谘询港人意见,否则只会自找麻烦。

不过,以特首林郑月娥至今的表现看,宁失民心也不失君意,北京今次趁机限制港人的表达权利,林郑除了里应外合之外,还会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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