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終審法院指點迷津 公民抗命重新出發


2018.02.22
0222com.jpg 【杜耀明評論】終審法院指點迷津 公民抗命重新出發(粵語部製圖)

香港終審法院日前駁回政府覆核要求,裁定「公民廣場」案三位學生領袖的刑罰維持原判,無須入獄,但亦同時招來北京官方喉舌發文批評。

看來是判詞刺中了北京不能說的禁忌。該判詞是法庭首次認定公民抗命是減刑的考慮因素,顯然對社會抗爭者以至民運中人有啟發作用。

2014年雨傘運動前後,當「佔領中環」行動負責人堅持和平抗爭,一些人極其不屑,恨鐵不成鋼,痛斥三十年來和平理性抗爭無果,並且提出勇武抗爭,或者以武制暴,以求開創社會運動新模式,超越民主運動的主流組織。

但激進想法經不起現實的考驗。大規模武力行動在香港不僅是絕無僅有,社會多數人亦不接受以暴力改變社會,因此以勇武號召群眾,根本異想天開,脫離群眾,現實是圍爐爭暖、口頭勇武的多,不顧後果、付諸行動只是少數。

糟糕的是,在每次勇武行動之後,不僅道德高地盡失,更會招來執政者以加倍的暴力還擊。某些當權者更把握機會製造危機,炒作個別衝突事件,甚至上綱上線,視之為港獨份子有組織的叛亂行為,以嚴刑峻法對付參與者,毀掉他們的前途。部分青年人不深思孰慮,既無心理準備亦無組織支持,一旦陷入水深火熱之中,根本無法應對甚至自處,更不要說爭取社會支持,繼續勇武抗爭下去。幾年下來,當天以批判「和理非非」民主派為己任的勇武本土派,如今已經迅速泡沫化。

不過,和平抗爭者亦拿捏不準,往往誤以為沒有使用暴力,實際上闖過法律的界線。例如上述涉案的三位學生領袖,主張公民抗命,意圖以非暴力手段重奪被政府封閉的「公民廣場」,卻被法庭指為煽動或使用暴力。原審法官認為案件暴力程度不高,三人亦無意傷害在場警衛,因此雖然罪成,但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上訴庭則認為三人導致他人受傷,加上此風不可長,所以需要加強刑罰,改判三人入獄六至八個月。

幸而終審法院指加強刑罰是新做法,並無追溯力,只適用於未來,遂裁定維持原判,但同意此案涉及暴力,並將嚴刑對付日後煽動或使用暴力的非法集會者,以起阻嚇作用。亦由於事涉暴力,終審法院認定三人的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公民抗命的觀念,也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減刑。日後同類罪行,刑罰由入獄八個月起計。

法庭擺平了問題,也嘗試為抗爭者指點迷津。判詞指出,依據政治哲學家約翰 • 羅爾斯(John Rawls) 的說法,公民抗命「是公共的、非暴力、發自良知的政治行動,抵觸了法律,而其目的通常是為了改變法律或者政府政策。」換言之,公民抗命分兩部分,首先是和平行動,不涉及暴力,其次是它的目的是改變不公義的法律和政策,而具體的方法,按法庭的理解,是通過自己受罰,讓大家看到法律、以至社會現況的不公義。因此,公民抗命者都願意接受懲罰。

終審法庭眼中的公民抗命是零暴力的觀念。行動只要滲入一丁點的暴力,抗爭的和平性質便受玷汙,不再屬於公民抗命。在「公民廣場」案中,三位學生領袖雖然主張和平抗爭,卻沒有意識到每個行動細節即使涉及少許暴力,便不可再自稱公民抗命了。

事件中兩人爬過三公尺圍欄再跳下「公民廣場」,無疑受傷風險最高是他們自己,但不能否認他們突如其來的舉動,可能導致在場警衛受傷,因此行動便帶有暴力成分。同時,警衛為阻止眾多示威者進入禁區,雙方難免發生肢體衝突,最後引致多人損傷。在法庭來看,三人雖然沒有傷人,但也需付上法律責任。

法庭的論斷是否過嚴,可以有不同意見,不過無庸置疑,這亦代表法庭尊重市民忠實表達反對不公義的法律和政策,抗爭者的表達方式即使違法,只要不涉暴力,都可考慮減刑。從社會抗爭者的角度看,減少抗爭代價固然是好,獲法庭認定是公民抗命,更有光環作用,他們可以親身的刑罰繼續彰顯制度的不公,也繼續爭取民心,累積力量,爭取改變, 相信這也是北京最害怕也最難駕馭的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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