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香港的衰敗(六)︰港官毁核心價值 文字獄急降香港


2018.07.26
com0726.jpg 【杜耀明評論】香港的衰敗(六)︰港官毁核心價值 文字獄急降香港

特區政府有心用《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不但是踐踏人權以言入罪,更是一場赤裸的政治掃蕩,因為當局不惜以法治陪葬,也力圖借助惡法貫徹中國大陸的政治標準,大幅收緊香港的言論和政治空間。

《社團條例》之為惡法,在於該條文已授權當局可用眾多原因來取締社團,包括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等,卻對這些關鍵觀念不加定義,對權力運用亦不加限定。

根據該條例,當局只要合理地相信禁止某社團的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法定原因所需要,即可刊憲宣布該社團為非法組織,日後任何經營、參加、捐助此非法組織者,均屬違法。但由於法例沒有寫明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含意,執法者便有寬闊的行動空間。

權力既然送到咀邊,特區政府也老實不客氣,飛擒大咬可也。對付「香港民族黨」,他們毫不掩飾,擺明是以言入罪。當局在紀錄該黨言行的七百頁文件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們有使用武力,或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以達成港獨的目的。

相反,當局質疑該黨可能觸犯法律的活動,包括出版刊物、擺街站、派傳單、參加立法會選舉、有意滲透政府及警察、支持旺角騷亂被捕人士、出席境外組織活動等等,全屬合法活動,否則早已繩之於法。這些活動所以由合法變成非法,只是當局認定這些活動的政治目的是宣揚香港獨立。也就是說,取締行動的決定完全是政治考慮使然,不容港獨思潮面世,而不是因為民族黨有任何行動損害個人或社會的安全。

由成立至今,「香港民族黨」不外「得個講字」。他們大部分的活動屬於言論的範圍,其他如滲透政府及警隊,只是聲先張揚卻毫無行動可言。該黨召集人陳浩天亦表明,只會用合法手段爭取實現其理念。可見政府用《社團條例》把「香港民族黨」祭旗,完全基於它的政治觀點,而非實際影響。

但政府禁制政治言論,其實有違香港的憲政原則和法律規定。《基本法》第27條保障言論自由,第39條確保《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在港實施,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更按照公約內容寫成本地法律。換言之,國際人權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規範,在香港有法可依,政府無疑可以國家安全限制言論自由,但必須首先證明有關限制實屬必須,而且管制手法與目的相稱。

以此為標準,政府禁制「香港民族黨」運作時,便需要首先舉證何以此斷然手段屬於必須,又何以現有法律限制不足以保護國家安全?但政府細數該黨活動的七百頁文件,與其說證明國家安全受到威脅,不如說該黨對國家安全毫無威脅可言,而現行法律對言論、集會、結社的規定,亦足以限定任何集體活動不能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政府按《社團條例》把該黨置諸死地,以限制其言論和組織活動,根本毫無需要,手法也遠超出適當的限制,因為取締組織便等同扼殺言論自由。更嚴重的後果是,當一舉可以收拾「香港民族黨」的話,其他當權者視為眼中釘的組織,亦遲早難逃一劫。

明知抵觸人權規範,當局還以身試法,不是心存幻想,就是有恃無恐。也許政府真心妄想,港獨的一切言論活動都是行動,都損害國家的領土完整,應該剔出言論自由的範圍,不受現行法律的保障,也期待法庭他日審理司法覆核時,認同他們的想法。又或者,特區政府早與北京再次合謀,一於照辦煮碗,在法庭審案前亮出皇牌,由全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中「維護國家安全」的含意,原來包括取締一切宣揚港獨的組織,甚至禁制所有港獨言論,因此事無忌憚,大步向前衝擊法治。

但不論是無知盲目而横衝直撞,或者政治獻媚而侵害言論自由,還是京港政府老謀深算,合力打壓異見,今次以言入罪的行動,足見特區政府早已背棄香港的核心價值而病入膏肓,為虎作倀而無所不用其極,不怕背負歷史污名,也任由扼殺言論自由的缺口打開,把香港擠進文字獄的黑暗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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