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评论】参选确认书有姿势无实际


2016.07.28
com-quote620.jpg 杜耀明评立法会参选确认书事件(法新社图/粤语部制图)

香港特区政府使出确认书一招,阻截主张港独人士参加立法会选举,表面上把对手杀个措手不及,实际上却是用了九牛二虎之力,依然束手无策。

很清楚,北京认为对付港独最理想的办法,当然是以法律加以取缔。奈何港独停留在言论阶段,本身受到 «基本法» 和国际人权公约的保障,更何况强行打压的话,不但无法可依,更是赤裸裸剥夺言论自由,抵触港人的政治道德底线。勉强行事,官司败诉的话,政府便身败名裂,回天乏术。

因此,当局较为实际的目的,也由禁制变为限制。今次选举便推出确认书,要求参选者表明支持 «基本法» 的三项条文,包括香港是中国的一部份。当签署者一旦宣扬港独,便等于发表虚假声明,官方便可依法究办。对主张港独者,面对如此限制,要么不参选,要么参选后改变初衷,不再宣扬港独。

选举以外,官方对港独组织同样不能禁制只能设限。这些组织现时可注册做有限公司,或向警方注册成为社团。不过,由于官方审核注册时加入国家安全的考虑,当然不会容许港独旗帜鲜明的组织正式成立,造成它们大多没有合法身份,无法开设银行户口,也难以向公众筹募经费,大大限制组织的发展。

尽管这些组织没有法律地位,却不见得官方可以肆意打压,如以非法组织为由检控组织者。因为告上法庭,被告人必定以组织结社权利抗辩,组织者即使主张港独,但活动形式合法和平的话,如研讨会、出版刊物、学习班等等,全部不涉暴力,又如何损害国家安全呢?稍一不慎,官司输了,社团注册手续简化,甚至是来者不拒,港独组织也就乘时而起。

因此,官方就算摆明要限制港独组织的活动,也得在法律之内或者灰色地带布置障碍。较稳健的做法,是以 «基本法» 或本港法律为依据、提出行政指令,如社团组织须符合国家安全、参选者须确认中国对香港的主权等等政治标准,再去刁难官方不欢迎的组织。

今次立法会选举,正是如此,由选举主任按照确认书内容,束缚候选人的言论尺度。怎料不少候选人不签署确认书,当局章法大乱。竞选活动还未开始,选举主任便急不及待,提早思想审查,只要断定候选人会宣扬港独思想,便取消他们的参选资格。

不过,官方想法只是一厢情愿。除非候选人坦白承认,自己日后必定在选举期间宣扬港独,选举主任又凭什么去断定?按照人权法,有港独倾向的参选人,有保留自己信念的绝对权利,至于他们参选期间是否拥护«基本法»,还要看竞选表现如何,不容选举主任事前妄下结论。

更何况拥护«基本法»,正如上次评论所述,不必赞同每条条文,而是认同其法理基础、修改规则和仲裁机制,也包括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权利。因此,反对«基本法»的条文,甚至按照程序在立法会提出以公投自决香港前途,也不见得抵触 «基本法» 。

事到如今,泛民和港独候选人都视确认书为无物,前者没有签署,更指责确认书是政治僭建物,后者为求参选,甚至不择言词,与他们过往追求港独的愿景切割。

结果,选举管理委员会一轮冲动之后,如今面对那些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解释,根本无可奈何。倘若煞有介事去围堵港独,最后绝大部份都能入闸参选,伤害的只有政府和选管会自己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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