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评论】对「无意」但作恶者宽大 对舆论批评入罪严苛

作者:杜耀明
2024.09.12
【杜耀明评论】对「无意」但作恶者宽大 对舆论批评入罪严苛
粤语组制图

中国男足在世界杯外围赛两连败,北京有先见之明,不现场直播以免民众起哄。反观香港电台本爱国心行事,以足球直播提高国族认同,只是不懂避忌,没有紧跟中央。结果是好心做坏事,中国队表现不济在萤幕前原形毕露,赛后更惹来网民洗版泄愤,冷嘲热讽球员教练,甚至借题发挥,破口大骂国家体制。

不过,两场足球直播同时证明三件事:一是香港有高度自治,足球转播可以自主;二是香港独享大陆同胞没有的自由,可以实时目睹国家队史无前例的衰颓;三是反映香港《国安法》也有宽大的一面,港台转播赛事虽然有损国威,仍可免被煽动罪追究。

现行的香港煽动罪(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其后写进国安法),主要针对具有煽动意图的言行,法庭只须裁定犯案人有意通过其言行,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特区政府、香港司法,或激起对其离叛,即煽动罪成。

换言之,若没有煽动意图,某人或机构的言论或行动即使确实惹起民众对政府对司法的不满或愤怒,以至可能激起他人采取非法以至暴力行动,亦不会获罪。例如愤怒球迷若上街示威毁坏公物等等,有罪的是非法示威的民众,不是广播者,因为他们没有煽动意图。

港台之外,好心做坏事者亦大可放心,享受言论和行动自由。例如前特首林郑月娥当年推出《逃犯条例》,触怒二百万市民以不同行动反抗,警方使用过度武力镇压群众,挑动群众情绪,令警民冲突走向暴力对抗,但从没有官员被控煽动,因为执法者相信他们的言行举措并无煽动意图。奇怪是,煽动罪据说目的是预防动乱发生,看来也无法预防他们有份引发的社会动荡。

可见,煽动罪不计行为的客观效果,对「无意」但作恶的有权势者显得宽大,但单凭犯罪意图即可入罪,对「有意」严厉批评政府的传媒可以言入罪,则未免严苛。例如「立场新闻」案两名总编辑法网难逃,不因他们决定发表十一篇「煽动文章」引起甚麽后果,甚至主审的国安法官郭伟健也不能断定他们发文时带有煽动意图,最后法官宣布降低门槛,只须被告鲁莽行事,「罔顾煽动后果而明知犯险(刊发文章)」,便告罪成。

不过,鲁莽有罪的话,林郑月娥若明知她对《逃犯条例》的强硬手法,或者拒不独立调查警暴问题,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却仍坚持错误,也同样应该绳之于法,怎能刑不上特首?

港官无尽力严防美国贸易制裁也有犯国安风险

如果郭法官正确,引伸下去,特区高官若明知后果严重,却不努力解决问题,也有罪犯国安的风险。例如美国政府近日发出对香港的「营商指示」,指控香港已成为绕过美国贸易制裁俄罗斯的转运站,替俄国运送军民两用产品,美方又向174个违规的香港机构发出限制贸易的措施。特区政府若不尽力严防港商抵触美国的贸易红线,随时导致美国加强对香港的贸易限制或制裁,令现时的经济雪上加霜,打击香港的经济安全,官员即时没有意图破坏国安,只要是鲁莽而不作为,也过不了郭法官的一关。

更大问题是,「罔顾后果」难以用到煽动罪。刑法之中,前者大多是指面对具体、严重、无理的犯罪风险或后果而不顾,反观煽动罪的要素则是「煽动意图」,不谈后果。被告「罔顾后果」,即明知后果甚有可能发生,例如醉酒或服毒驾驶颇大机会带来严重车祸,密室纵火会导致人命伤亡,但被告继续冒险行事,可被控以重罪如严重伤人以至谋杀。但煽动罪的入罪关键在煽动意图,不用看到具体后果,法庭亦从来不考虑煽动意图的相关行为有何后果,但若没有后果可以预见,还有甚么罔顾不罔顾?

郭法官眼中的「后果」,也许是指十一篇「煽动文章」的罪过,被告错在明知文章有罪仍决定刊登,所以自己没有煽动意图,也同告煽动罪成。但十一篇文章的犯罪可以预知?根据判词,言论被裁定为具「煽动意图」,如意图「严重破坏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合法性或权威等」,即被「视为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破坏」。但被指「造成潜在破坏」的「煽动文章」当中,不仅没有一篇判词可以指出有何实际破坏,甚至潜在破坏「潜在」哪里,郭法官也没有说明。连法官自己也没法指出,怎可合理期望被告人可以预见得到,但不能预见的话,「罔顾」又从何说起?若说破坏的是「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合法性或权威」,对不起,这是「煽动企图」的内容,不是行为结果。

其实将意图看作破坏甚至罪行本身,从而小事化大,以言入罪,根本毫无新意,不外是殖民地订立煽动罪的初衷,即设立言禁,箝制思想,保护统治权威免受损害。只是料想不到,在港人治港的「一国两制」年代,殖民地这一套还可以卷土重来,当年被港英控告煽动入罪的爱国人士,注定再无机会平反,在特区政府眼中,继续是罪有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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