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评论:中国出现卖淫合法化的呼声
2012.03.12
中国对卖淫嫖娼实行严厉打击政策,认为卖淫嫖娼违反社会道德,同时传播性病。但是国际公共卫生领域却认为,卖淫合法化,反而有助于控制性病,并普遍把卖淫人员称为“性工作者”,以示对性工作人员人格尊严的尊重。
2008年3月26日,亚洲艾滋病委员会发布一个报告,呼吁对性工作非刑事化,建议亚洲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要采纳加剧艾滋病相关歧视和产生副作用的工作,比如不要对红灯区进行打击和不要抓捕性工作者。现实的做法是吸纳性工作者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去。事实上,当性工作者人权得到保护,性工作者常常会成为性健康工作的领导者。潘基文特别撰文支持该报告的发表。
在中国严打政策下,性工作者面临多重侵害,既有公安部门的严打,又有公安人员以保护名义下的敲诈勒索和剥削,同时性工作者受到地下黑社会团体的控制,难以有人身安全,同时受到性病和暴力的侵害。
因为卖淫是非法的,同时中国刑法规定,卖淫人员患有性病继续卖淫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下徒刑,导致这个群体走入地下,难以获得公共卫生服务,从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面临挑战。
关于卖淫合法化的议案在中国引起广泛争议,同时迟夙生律师也在网络上赢得诸多支持。但是,中国近期相关卖淫嫖娼的政策发展却与迟夙生律师的主张相反。
中国国务院不久前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强调“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下,特别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条款下,中国艾滋病国家行动计划提出“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
上述政策是混乱的。如果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是针对卖淫人员,那么如果检查出性病和艾滋病后,除可能接受治疗服务外,被查出有性病或艾滋病的卖淫人员也随时面临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针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进行性病和艾滋病检查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长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定于2011年5月1日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
笔者认为,中国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该尽快组成专家班子,对近三十年实行的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政策进行评估和反思,特别是对严打政策作为性病防治策略的科学依据进行评估,适时修改相关卖淫嫖娼的法律,保护卖淫人员的健康和公民合法权益。(自由亚洲电台粤语部评论 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