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北大爆炸案被告黃旻翔被判無期徒刑
2003.04.29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星期一早上對清華、北大的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黃旻翔無期徒刑。
黃旻翔是福建福州人,他在今年的2月21日攜帶黑火藥等物品到北京,先後到清華大學同北京大學選擇作案地點,然後購買了制造爆炸裝置的物品,組裝了兩套定時爆炸裝置。
到了2月25日早上11時多,黃旻翔將爆炸裝置放在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然後乘車到北京大學,將另一爆炸裝置放在北京大學農園食堂。兩個爆炸裝置先後爆炸,造成9人受傷,財物損失達到22萬元人民幣。
黃旻翔在被捕後承認,爆炸的目的是想出名。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指出,黃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构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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