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劫機罪判處劫機犯羅昌華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時判處他的妻子王玉英有期徒刑十年。這兩個劫機犯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帶同兒子搭乘一架由贛州飛往廈門的客機。羅昌華預先將三支雷管收藏在電池內﹐避過安全檢查。當飛機飛到福建省漳浦縣上空時﹐羅昌華拿出雷管﹐威脅機長將飛機飛往台灣﹐客機最後在台灣桃園機場降落。羅昌華和王玉英被台灣警方羈押﹐後來分別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九年和七年有期徒刑﹐兩個人在台灣服刑六年後在去年被遣返大陸﹐隨即被大陸逮捕和起訴。至於隨同他們到台灣的兒子﹐亦已經被遣返贛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