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地方法院对兴宁大兴矿难的责任人进行判决
2006.03.09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法院,周三一审判处在兴宁市大兴煤矿矿难中,负有责任的十六名地方官员,六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矿难发生于去年八月,导致一百多人死亡。被判刑者包括兴宁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煤炭局原副局长曾锡良,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兴宁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等十四人,他们分别被起诉疏忽职守和受贿罪。
©
2006 Radio Free Asia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法院,周三一审判处在兴宁市大兴煤矿矿难中,负有责任的十六名地方官员,六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矿难发生于去年八月,导致一百多人死亡。被判刑者包括兴宁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煤炭局原副局长曾锡良,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兴宁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等十四人,他们分别被起诉疏忽职守和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