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零年香港入境处纵火案被告被减刑
2005.06.17
二零零零年入境处争取居港权人士纵火案,香港高等法院周五重审,并在下午宣判,施君龙等多名被告,承认两项误杀罪;法庭将刑期由十四年减至八年至七年不等。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傍晚,施君龙以及另外七名争取居港权人士,前往入境处要求居港权,期间有人点燃易燃物品,令入境处高级入境主任梁锦光以及争取居港权人士林小星被烧死。
二零零二年,高等法院判施君龙谋杀及纵火罪成立,被判终身监禁,另外六名被告被控误杀和纵火罪,判监十二至十三年。这七名被告全部上诉,上诉法院将施君龙刑期减至十四年,但其馀被告上诉被驳回。最后,他们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以高等法院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员为理由,将案件发还高等法院重审。
高等法院法官,于周五下午重看案件的录影带后,对案件作出宣判。七名被告全部承认两项误杀罪。高等法院法官,判施君龙监禁八年,馀下被告被判监七年零四个月。由于香港监禁年期,由被告开始被拘留起计算,扣除三份一刑期作假期后,预料被告馀下刑期将因此大为缩短。
施君龙闻判后,在犯人栏上指责这宗惨剧由入境处高层一手造成。
在一九九九年人大常委释法后,原本根据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九日终审法院判决,可以根据《基本法》廿四条享有居港权的港人于内地所生子女,需要向公安当局申请单程证,才可以申请居港权,政府亦遣返这批争取居港权人士,因此引发居港权人士和家长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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