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再次駁回法輪功學員的上訴


2004.11.24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本周一開庭,聽取八名法輪功學員,要求推翻阻差辦公和襲警五項罪名的上訴申請。

負責審理首次上訴的三名上訴庭法官均認為,當天警方拘捕學員的行動合法,因為祇要警方懷疑一個人犯法就可以拘捕他,所以學員拒捕和反抗是不合法的。

代表法輪功學員的大律師夏博義則說,如果按照上訴庭法官所言,香港的人權就沒有保障,因為就算市民合法示威,祇要警方聲稱懷疑示威者犯法,就可以拘捕示威者,並剝奪他們的示威自由。

不過,上訴庭法官堅持警方的拘捕行動合法,所以不接受法輪功學員的上訴申請。

其中一名被定罪的法輪功學員盧潔接受本台粵語組訪問時表示,上訴庭的論點有矛盾。(她說:《基本法》規定公民有請願的權利,可是如果按照這樣的法律解釋的話,你是有權利,但警方也有權利拘捕你,因為警察說我懷疑。他不想讓你請願,他都可以用這個理由把你趕走,把你拘捕。)盧潔說,她們將向終審法院再提出上訴。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包括四名瑞士籍學員,在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門外靜坐,抗議中央政府打壓法輪功。香港警方當天出動了數十名警員,把靜坐學員逐一抬上警車,帶返警署。

同年八月,香港地區法院裁定十六名被告,阻街、阻差辦公和襲警等七項罪名全部成立,判各人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被告不服判決上訴。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學員當天的示威合法,他們也沒有阻街,並特別指出,《基本法》規定,市民有集會和示威權利,所以推翻十六名被告阻街的罪名。但上訴庭同時認為,警方當天的拘捕行動合理,學員反抗,屬阻差辦公和襲警,所以維持阻差辦公和襲警等五項罪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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