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將以行政長官命令形式規管執法機構的竊聽行為


2005.08.05

香港政府在周五刊登憲報,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發出《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要求各紀律部隊,為調查過程所作為的竊聽行為,訂下內部指引。

政府聲明指,基於市民對調查過程中進行竊聽行為的關注,因此訂下命令,令執法機構進行竊聽或跟蹤行動時,有法理基礎支持。而政府會在未來就竊聽行為立法,並提交立法會討論。

政府公布有關命令後,四十五條關注組發表聲明,對政府的命令表示震驚,指人權不應由行政指令去保障,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四十五條關注組要求政府撤銷有關命令。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梁家傑警告,這套行政指令,很可能再受到挑戰,最終再令由竊聽或跟蹤而得來的證供失效。他說﹕這個行政行為會接受挑戰,如果挑戰成功,根據行政指令秘密搜證得來的證供,就不能呈堂。

而民主黨就表示,接受政府以行政指令方式,臨時賦予執法機關竊聽權力,但民主黨認為最終需要立法,以及在立法時由獨立法院審批竊聽申請。

較早前,有多宗涉及廉署的案件中,被告代表律師成功引用《基本法》第三十條,指政府的竊聽行動侵犯居民通訊保密權利,因此令廉署的證供不能呈堂。

在回歸前,立法會通過由民主黨議員涂謹申草擬的《截取通訊條例》,但當時的總督彭定康並宣布生效日期,而回歸後,政府一直拒絕實施有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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