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将以行政长官命令形式规管执法机构的窃听行为


2005.08.05

香港政府在周五刊登宪报,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行政长官发出《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要求各纪律部队,为调查过程所作为的窃听行为,订下内部指引。

政府声明指,基于市民对调查过程中进行窃听行为的关注,因此订下命令,令执法机构进行窃听或跟踪行动时,有法理基础支持。而政府会在未来就窃听行为立法,并提交立法会讨论。

政府公布有关命令后,四十五条关注组发表声明,对政府的命令表示震惊,指人权不应由行政指令去保障,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四十五条关注组要求政府撤销有关命令。四十五条关注组成员梁家杰警告,这套行政指令,很可能再受到挑战,最终再令由窃听或跟踪而得来的证供失效。他说﹕这个行政行为会接受挑战,如果挑战成功,根据行政指令秘密搜证得来的证供,就不能呈堂。

而民主党就表示,接受政府以行政指令方式,临时赋予执法机关窃听权力,但民主党认为最终需要立法,以及在立法时由独立法院审批窃听申请。

较早前,有多宗涉及廉署的案件中,被告代表律师成功引用《基本法》第三十条,指政府的窃听行动侵犯居民通讯保密权利,因此令廉署的证供不能呈堂。

在回归前,立法会通过由民主党议员涂谨申草拟的《截取通讯条例》,但当时的总督彭定康并宣布生效日期,而回归后,政府一直拒绝实施有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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