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改会建议将偷拍及偷录列为刑事罪


2006.03.24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周五建议﹐在私人地方进行偷拍、偷听或放置器材以获得个人资料的做法,列为刑事罪,传媒不得以公众利益理由抗辩,除非是为了防止罪行,执法部门可申请豁免。

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认为建议影响新闻自由﹐而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对法改会建议有保留,认为会对新闻采访造成不切实际的限制。记者协会则表示,此举严重影响新闻采访工作,并担心会严重阻碍新闻界的侦查报道,令公众利益受损,要求基于公众利益进行采访报道时可获得豁免。

记者协会新闻自由小组召集人卢敬华指出,法改会建议中所提及的免责条款,需要证明监察目的是为防止严重罪行,由于范围过窄,部分涉及消费权益及公众知情权的新闻,可能需要偷拍及偷录,因此当局必须扩大免责范围,以保障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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