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林卓廷等涉逼刪示威照妨礙司法公正案 事主X首作供認林欲助其離開

2022.11.11
【香港法庭】林卓廷等涉逼刪示威照妨礙司法公正案 事主X首作供認林欲助其離開 香港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右一)及許智峯(左一),被指在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疑因有市民拍攝示威者大頭照,他們要求對方刪除相關相片及影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許智峯,連同一名網媒記者及社工,被指在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疑因有市民拍攝示威者大頭照,他們要求對方刪除相關相片及影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取用電腦及非法集結等罪。其中許智峯已棄保潛逃流亡海外,一直缺席聆訊;而林卓廷等3人則否認所有控罪,案件周五(11日)早上續審。控方傳召案中男事主以匿名X方式出庭作供,他承認被示威者包圍期間,林卓廷出現「覺得議員係幫我嘅」,而庭上播放影片,林卓廷曾多次向X強調「刪唔刪手機相片資料喺你決定」。控方現時已完成舉證,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4日)續審,有被告或會出庭作供自辯。

事主X屏風後作供

案件原於本周一(7日)開審,3名被告分別為林卓廷(43歲)、曾焌熙(28歲,報稱廚師)及鍾凱研(39歲,報稱社工),由於林卓廷涉及民主派初選案,需於周二(8日)至周四(10日)上庭作案件管理聆訊,控方周一讀出開案陳詞及案情後,法官隨即把案件押後至周五(11日)續審,並傳召案中男事主,以匿名X方式出庭於屏風後作供。

事主X早上在庭上供稱,他在2019年7月6日參加完「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約晚上7時步行至杯渡路屯門西鐵站橋底,目睹一名女士被多名示威者包圍,更見有人欲踢該女子,於是上前阻止,期間觸怒另一在場女示威者A。對方其後以言語令他離開現場,但雙方再於杯渡路近屯門警署外相遇,A隨即呼喚現場其他示威者把X包圍,A又指曾在同年「7.1警總」外見過X,追問他是否有拍攝示威者相片,要求檢查其手機及刪除照片,但被X拒絕。

事主供稱被威嚇「相重要定條命重要」

庭上披露,林卓廷及許智峯其後到場了解及嘗試調停,另外兩名案中被告後來亦相繼加入,林、許曾向X提議,把手機交由他們檢查,若有拍到示威者照片就刪除,以免警方可追究刑事責任,惟雙方協商不果。X稱自己:「我唔同意,我冇應承過佢,亦冇拎手機畀佢」,期間案中第3被告曾焌熙曾因此向X警告,稱「係你條命重要,定啲相重要?」審理案件的法官游德康一度向控方提議,認為有關說話的語氣亦是重要資訊,提議控方「唔知你想唔想問埋佢語氣」,控方於是作出追問,X就稱第3被告當時「語氣大聲,但唔太激動」。

林卓廷之後一度離開現場,X稱之後有示威者作出倒數,威脅他交出手機,否則「會對付他」,之後有人打開雨傘,他繼而開始被人碰撞,不久更被人拳打腳踢及扯耳仔,期間他的手機被搶走,並被轉交至許智峯手上,而許再與第4被告鍾凱研查看。雖然鍾一度沒在手機內發現跟示威者相關的照片,但現場有人提議檢查X的社交媒體,最終發現他曾在7.1當天於警總外拍攝示威者的大頭相及影片。

被告承認林卓廷現身 是想助其脫困

不過,他在庭上承認,自己當日前後被示威者包圍約半小時,期間未有親眼目睹鍾刪除其手機內的照片,但有目睹對方作出剔選,而他事後被帶返警署時檢查手機,發現約有12個照片及影片檔案不見了。他又指,事發時林卓廷曾在他受襲擊前再次出現,提議由他跟許智峯兩人檢查手機,他在庭上承認,「覺得議員係幫我嘅」,而如果對方承諾不讓其他示威者看到手機內容,他願意交出手機供檢查,但因為有示威者堅持一起檢查,他因此以保護自己私隱為由堅持拒絕。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盤問X時就指,林卓廷在場僅12分鐘,期間曾向X使用粗言穢語或威嚇他刪除手機內容,且曾多次強調「想保障你嘅私隱」、「刪唔刪手機相片資料喺你決定,無得迫嘅」,甚至在離開前曾著X可再找他幫忙,可見由始至終只是想解決雙方矛盾,並協助X解圍離場,X表示同意,但認為林是「間接逼我」,又指林曾稱如果他不刪除照片,示威者或被追究,是想誘導自己刪除相片。

辯方質疑未發生爭搶手機事件

代表第4被告鍾凱研的大律師黃宇逸在盤問時,就爭議當時事發經過,包括鍾曾舉起雙手保護X及嘗試把他跟包圍人士分隔,又質疑X並沒有發生跟鍾凱研拉扯爭搶手機,期間多次在庭上反覆播放由傳媒拍攝的事發經過影片,指出雙方身處的位置跟動作,均未能顯示大家發生拉扯。而X曾錄取的3份書面證供,亦未曾提及搶手機事件,認為X可能記錯或說法不盡不實,實情是第4被告主動把手機交回X,但X就回應「絕對不同意」,稱自己非常確定曾跟第4被告作出拉扯。

期間法官游德康向X提問,指出從片段可見,他在現場的企位跟第4被告在欄杆的兩邊,如雙方曾作出拉扯,雙方應在欄杆的同一方,且雙方應身處較接近距離,「如果有拉扯佢應該喺你附近」,X就回應指「唔知點解佢(第4被告)之後行開,唔知點解佢同我隔開咗一段位置」。

警未找出手機被刪資料數碼蹤跡

控方之後傳召另一證人出庭,為負責為涉案電話作數碼法理鑑證的警員,控方跟第1及第3被告代表均沒有提問。大律師黃宇逸就提及如手機有資料被刪除,是否會留下數碼蹤跡,警方就指需視乎所使用的軟件,不同個案亦有所不同,就算曾刪除檔案,亦不一定留下痕跡。而涉案屬X擁有的電話,經鑑別後未有找到有關的數碼蹤跡。黃宇逸一度嘗試追問如涉及刪除社交媒體帖文的情況,證人就指今次案件當時未有作有關的檢查。控方之後表示已完成舉證及完成控方案情,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4日)早上續審,屆時將處理辯方案情,其中第3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就透露,被告或可能作供自辯,亦會有截圖相冊提交呈堂。由於審訊進展較預期快,料審期最終會少於8天,而法官游德康就表明,無意隨即要求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傾向押後處理。

3名被告被指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煽惑事主X删除手機數碼內容,其中第3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而第4被告就被控為使他或其他人不誠實獲益而使用事主X的一部紅米Note 6;以及刑事損壞手機內一段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片段。至於原應為案中第2被告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現時已離港,並被警方通緝。

案件編號:DCCC 958/2020

記者:吳婷康/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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