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41岁男涉九龙塘站串谋纵火判4年半 申上诉被驳回

2022.12.15
【香港法庭】41岁男涉九龙塘站串谋纵火判4年半 申上诉被驳回 2019年10月12日香港多区出现反《禁蒙面法》示威,一名男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纵火,但因向另外两名被告提供支援,被指夥同犯案,经审讯后被裁定串谋纵火罪成被判囚4年半。
路透社资料图片

反修例运动期间,香港九龙塘港铁站入闸机遭人以汽油弹破坏,4名男子被控串谋纵火等罪名,其中一名男被告被裁定串谋纵火罪成被判囚4年半。该被告不服定罪,周四(15日)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法官以理据属全新证供为由,驳回上诉申请。

被告没有律师代表 自行陈词

上诉人王锦发(41岁)在原审时报称任职地盘工人,他没有律师代表,自行陈词提出上诉,但整个申请上诉许可聆讯,仅花约10分钟便即结束。

王在庭上提出其上诉理据,指涉案的闭路电视片段,并没有拍到他,又解释在原审时呈堂的被告WhatsApp对话,涉案讯息内容另有解读,实指他当日只打算参加位于红磡的示威活动,没有计划参与纵火。不过,控方就回应,指上诉人对WhatsApp讯息的解读属「断章取义」,认为原审的解读并没有错误。

法庭拒接纳上诉时提出新证据

处理聆讯的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听毕陈词后指,被告在原审时选择不作供自辩,现时申请上诉,却提出新证据,法庭不会接纳考虑,认为被告并没有任何合理可成功上诉的机会,即时驳回其申请。

潘官最后更特别提出警告,指被告可以再次提出上诉,但如果法庭认为是没有合理基础,便有权作出「减时命令」。

法官可发指示 扣押时间不计入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3W条,除非上诉庭有相反指示,否则上诉人听取裁定时的扣押时间,须作为刑期计算。「相反指示」即「减时命令」,换言之,上诉人在提出上诉其间的扣押时间,在法庭未给予上诉许可前,法官有权下令扣押时间不计算入刑期之内,此举将变相令被告的刑期加长。

被告判囚54个月 比两名直接参与纵火的被告刑期更长

原审案情指,涉案4人于2019年10月12日下午在香港,串谋而用火摧毁或损毁他人财产,及意图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会否受到危害。4名被告中,两名有直接参与纵火的被告认罪,分别被判囚50及52个月;王锦发跟另一人不认罪,经审讯后另一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王锦发罪成。

王锦发原被判囚5年,但经辩方求情,指王为两名10岁及3岁女儿的好爸爸,是家中经济支柱,并呈上20封亲友等人撰写的求情信,称他为人勤力、乐于助人,最终主审法官李庆年以王没有直接参与纵火,考虑其角色较次要及被动,子女也因他参与暴力社运而失去父亲照顾一段时间,酌情扣减半年刑期,最终判入狱4年半、即是54个月,比两名直接参与纵火的认罪被告刑期更长。

案件编号:CACC18/2022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新增评论

请将评论填写在如下表格中。 评论必须符合自由亚洲电台的 《使用条款》并经管理员通过后方能显示。因此,评论将不会在您提交后即时出现。自由亚洲电台对网友评论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尊重他人观点并严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