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六旬婦涉去年「七一」阻差辦公判囚10日 裁判官稱法庭需保護執法警員免受侮辱

2022.05.12
【香港法庭】六旬婦涉去年「七一」阻差辦公判囚10日 裁判官稱法庭需保護執法警員免受侮辱 香港去年的七一遊行被拒後,當日仍有市民在銅鑼灣聚集,一名六旬婦被截查時,涉以背包揈到警長手臂及將身份證丟到地上,被控襲警、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份證3罪。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去年的七一遊行被拒後,當日仍有市民在銅鑼灣聚集,一名六旬婦被截查時,涉以背包揈到警長手臂及將身份證丟到地上,被控襲警、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份證3罪,襲警一罪早前審訊後罪脫。案件周四(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就她承認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兩罪判刑。裁判官梁嘉琪表示,阻差辦公控罪嚴重,警方執法必須受到尊重、不可受到阻撓、威脅及受侮辱,判處被告監禁10日,罰款1000元。

襲警罪脫 被告認阻差辦公

被告盧加敏(60歲),報稱售貨員,她原被控3罪。她早前否認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襲擊警長劉貫恩,她受審時辯稱當時只是將背包倒出,以證自己沒有違禁品,未有「亂揈」背包,此罪審訊後脫罪。她開審前已承認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以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兩罪。

辯方求情:被告有悔意、自覺有錯

辯方周四進一步求情指,押後案件期間為被告索取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對被告評價不錯,但被告個人意願不想接受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因為兩判刑接受監管維時長,加上她的身體及情緒情況,她感到大壓力想盡快離開香港。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過如不接受感化及社會服務令,法庭的判刑選項有限,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情非十分嚴重,被告亦有悔意,自覺有錯,知道自己浪費社會資源及情緒控制不夠,可以判刑短期監禁甚至緩刑。

裁判官梁嘉琪質疑,辯方是否已經向被告解釋控罪性質,此控罪不可能判刑緩刑,認為辯方「冇可能咁樣提出」。辯方更正指,知道是阻差辦公一罪不可判處緩刑,但希望法庭考慮其背景、案件性質及其悔意,判處重額罰款代替,或者法庭認為短期監禁無可避免,則給予認罪全數的三分一扣減。

被告堅持不拾起地上物品 又高舉雙手維持「五一」手勢

裁判官梁嘉琪裁判決時指,案發在2021年7月1日銅鑼灣近崇光百貨港鐵站外,警方因應特別日子高度巡邏,當時多人圍觀,警方以揚聲器警告市民或違反限聚令,期間有警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將身證份及袋內所有東西丟在地上,堅持不拾起地上的個人物品,又高舉雙手維持「五一」手勢,並說「Sorry Sorry」。警方其後拾起其物品點算,被告叫警員望地上的身份證的方法檢查身份證。裁判官指,被告一度拾起其信用卡,但沒有執起身份證,裁判官顯示她其實可以拾起東西,但被告以此態度叫警方以此方式檢查其身份證。

裁判官:警方執法必須受到尊重 法庭必需保護執法警員

梁官指,被告有另一傷人案底,當時判刑被告感化令,被告在感化令的最後一日犯案;根據案例,阻差辦公控罪嚴重,警方執法必須受到尊重、不可受到阻撓、威脅及受侮辱,法庭必需保護執法警員;考慮到控罪性質、被告年紀及報告的內容,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就阻差辦公一案,以監禁15日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監禁10日,而沒有出示身份證一罪則罰款1000元。

梁官又提到,案件裁判當日被告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其後獲知因為服藥後「瞓到唔知醒」而缺席,故象徵性充公保釋金200元。

案件編號:ESCC1399/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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