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戴耀廷刊登廣告宣傳「雷動計劃」 召致25.3萬非法選舉開支判囚10個月

2022.05.24
【香港法庭】戴耀廷刊登廣告宣傳「雷動計劃」 召致25.3萬非法選舉開支判囚10個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涉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宣傳策略投票計劃「雷動計劃」,召致25.3萬非法選舉開支而被判囚10個月。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涉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宣傳「雷動計劃」,鼓勵選民投票給在勝出邊緣的非建制派候選人,連同兩人在兩份報章刊登共6份廣告,3人事隔5年被廉正公署起訴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涉款逾25.3萬元。戴耀廷早前承認全數控罪,法官郭啟安周二(24日)在區域法院判他監禁10個月。國際特赦組織就此發聲明,指判刑是又一次出於政治動機的攻擊。 該組織要求香港當局和大學停止壓制異見學者。 

戴耀廷現因47人初選案而正在還押。周二他就「雷動計劃」案件宣判出庭。宣判完畢散庭後他揮動雙手,有旁聽人士叫「耶穌愛你!」、「撐住!」同案被告、心理學家葉劍青亦有到庭旁聽,他早前獲控方提出簽保守行為處理。

官:廣告對建制及獨立候選人不公平 亦影響選舉公平性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控罪本質上不屬於舞弊,但「雷動計劃」涉及 25.3 萬元廣告費、22 名候選人,其策略規模及影響無疑是非法行為中的嚴重罪行。郭官又指,選舉管理委員會對選舉廣告設限,是為了候選人在框架內公平競爭,法庭亦必須維持選舉的公正性。雖然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推動「雷動計劃」是回應「比例代表制」下的選票及議席不協調現象,無法如實反映民意;但郭官指「諷刺的是,被告透過眾籌刊登廣告,其作為召致25.3萬非法選舉開支,同樣亦影響選舉公平性,對建制及獨立候選人不公平。」 

法官強調策略性投票並不違法,違法的是被告並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刊登廣告,而獲推薦的候選人最終亦沒有申報開支,表示「即使被告個人有民主、正義的考慮,有多麼崇高及正確的理念,只能用合法方式爭取,不能用非法行為糾正現象」,認為被告計劃的執行於法不合。 

官:被告作為資深法律學者 犯罪難辭其咎 

但是,郭官又指,本案有其獨特之處,即計劃沒有推舉特定的候選人、平台僅宣傳「雷動計劃」,被告多次公開解釋計劃理念、加上被告沒有獲益、沒有隱瞞事件,使案件的嚴重程度減低。法官認為,被告並非普通市民,作為資深法律學者,有能力了解條例,犯罪實是難辭其咎,難以接納粗心大意為求情理由。考慮到案件規模及程度大、涉及獲推薦的人數達22人,以及涉款25.3萬,法官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18 個月監禁,認罪扣減至 12 個月監禁,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另外,辯方盼法庭考慮本案延遲 5 年檢控而減刑。控方解釋指期間需要等候公眾諮詢、證物鑑證結果、以及等待律政司的法律意見。郭官批評上述因素均不影響檢控決定,認為延誤並不合理,延遲實屬不必要,調查時間理應可以縮減一半。法官考慮延遲檢控而扣減兩個月刑期,被告總刑期為 10 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戴耀廷(57歲)於2016年提出以動員選民投票予在勝出邊緣的候選人,令泛民或非建制派取得逾半數立法會議席;並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同年在兩間報章刊登廣告,宣傳投票計劃,涉及費用共253,540元。 

本案另兩名被告、即雞蛋同盟的董事的葉劍青(56歲)及石守正(51歲)同被控該4罪,兩人早前獲不提證供起訴,以自簽4萬元守行為一年處理。 

案件編號:DCCC 683/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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