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終院拒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狀上訴許可 港府即請人大釋法

2022.11.28
【香港法庭】終院拒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狀上訴許可 港府即請人大釋法 早前黎智英獲批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就此上訴被高院拒絕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就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律政司提出反對,並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申請。3名法官周一(28日)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惟特首李家超隨即宣布,將向人大常委會建議提請釋法,又指外國對《國安法》「持有敵視態度」。今次亦是港府歷來第3次向人大常委提請釋法,而距離黎智英案開審僅餘3日。 

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多罪,案件將於本周四(12月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黎早前獲批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就此上訴被高院拒絕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28日)下午2時許宣布,駁回有關上訴。 

多位親中人士早已倡議提請人大釋法 

在近日多位親中建制陣營人士早已紛倡議就該案提請人大釋法下,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特首李家超,同日下午5時於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回應指,將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一案,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包括「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以及「有關排除保密規定風險」等。 

李家超說:對於法庭的決定,我是尊重的。但作為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作為憲制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中之重的責任,(人大)在一些法律上,希望在立法原意、目的,對於我所提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是必須亦是適當。 

李家超:海外律師沒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 

對於被問及今次特首向人大提請釋法,會否剝削市民選擇律師權利,影響香港在國際普通法的地位,以及對於終院於判辭中質疑為何「無差別」排除海外律師去處理《國安法》案件等,李家超說,港人有選擇律師的權利,但當中是指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合資格律師,而非沒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至於海外法官,李家超說法官有嚴格資格審查及推薦,審理《國安法》的法官有指定法官制度,因此與今次事件「是兩碼子的事」。 

李又說,國家安全早期階段潛在發生,如勾結外國勢力亦可能在外國發生,故要提高警覺,又稱外國對《國安法》「持有敵視態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壓,因此要有警剔。至於律政司是否就此須被問責,李家超說律政司已充份「據理力爭」。 

港澳辦:違《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國務院港澳辦發表聲明,指《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取得明顯成效,但近期,在部分案件特別是黎智英案的辦理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值得高度警惕。 

港澳辦指,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而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案件,與《港區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據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在書面判辭指,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而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才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包括考慮聘請海外大律師的原則,並不適用於《國安法》案件;《國安法》有獨特性,源自大陸法系的中國法律,來自英國的海外大律師,經驗局限於普通法範圍,難以對此有所貢獻;《國安法》處理包括「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罪行,批准海外大狀來港抗辯,亦有違《國安法》的相關目的。 

判辭指,儘管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顯然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不公」,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決定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 

記者:李若如 編輯: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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