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再有7被告脫罪 早前獲釋社工律政司擬提上訴
2020.10.31
7名被控參與暴動的男女,周六(3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而同案另一名早前已被法庭撤控的社工陳虹秀,有跡象律政司會提出上訴。
7名獲釋被告包括5男2女,年齡由20至27歲,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當日,灣仔地區一帶有人堵路及縱火,亦有人在軒尼詩道焚燒路障。7名被告在修頓球場對出的軒尼詩道一帶涉嫌參與暴動被拘捕。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指控方主要依據各人被捕地點、穿黑衣、多數人戴口罩、手套等裝備,其中兩名被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但警方拘捕時,非法集結引起的暴動已結束,純粹因被捕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剛到來,未及參與暴動便被捕。
判詞指法庭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服飾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而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若不希望被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亦無可厚非。
判詞又認為控方不能證明有人逃跑就是畏罪而逃,有可能是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應警方警告離開等。控方要求法庭以「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的法律原則將被告定罪,但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不成立。
龔梓舜同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法官指警長描述事件經過,未能脗合影片情況;控方亦無獨立證據顯示這些武器的來源,裁定罪名不成立。
散庭後,有被告稱對裁決結果鼓舞,但亦稱擔心律政司會提出上訴。另外5名的被告,包括余德穎、賴姵岐、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
同案另一被告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日前被法官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撤銷。陳虹秀下午在網上發文,並上傳一張由律政司所發信函的相片。律政司在信中要求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以便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
陳虹秀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對於同案另外7名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一事感到開心,並形容為「再次令公義彰顯」。她亦透露,雖然法官早前被裁定她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指律政司因對裁決不服而提出上訴意向,並指如上訴法院同意律政司的理據,她將要再次經歷審訊過程,面對暴動控罪。
律政司所發信函是於本月5日發出,當中提到原審法官沈小民法律觀點出錯,不服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裁決,並質疑裁決是否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等,但指由於未獲取法律程序謄本,未能盡列所有相關的錯誤法律觀點。律政司又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要求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列明作出裁定的事實及理由,以便律政司司長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針對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可駁回上訴,亦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