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终院驳回8.18被告部分上诉许可 指有意图参与游行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在「流水式集会」中「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7人之后上诉,获高院上诉庭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但「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则维持原判。律政司及民主派7人早前先后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律政司一方被拒,终审庭周二(5日)颁下判词,认为民主派部分议题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缺乏基础,认为各被告当日有意图参与游行,同时指《公安条例》以监禁5年为最高刑罚没有违宪。由于民主派本身已就部分议题提出的上诉获批许可,终审庭将于今年6月24日开庭审理。
部分上诉议题早已获批上诉至终院
7名上诉人分别为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及何秀兰,早前提出的部分上诉议题,包括法庭定罪前应否进行执法层面的相称性测试,考虑检控过程会否过份地限制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早前已获批上诉至终院的许可证明书,法庭将于今年6月24日开庭审理。
至于7人另就其他议题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包括《公安条例》最高罚则是否过重、游行定义是否涵盖「流水式集会」,终院上月23日开庭听取双方陈词后,周二颁下判词,驳回上述其他议题的申请。
终院指原审裁定被告有意游行 证供属「压倒性」
根据终院颁下的判词指,黎智英、吴霭仪等人力陈被告只是协助在维园集会的群众安全疏散,没有意图参与受禁游行,不符合《公安条例》中「游行」定义所指的「共同目的」。惟终院认为,上诉方主要争议「流水式集会」属疏散而非游行,但认为原审法官胡雅文已谨慎且具说服力地拒绝有关说法,裁定各被告「是有意图参与游行」,并没有合理辩解或合法理由。
终院同时强调,上诉方提出的争议受限于原审裁定,而原审已拒绝被告协助疏散的说法,指出各被告当时曾一同手持巨型横额,印有标语显示游行的共同目的;而在离开维园时,是带领群众从单一出口离开,非从多个不同出口疏散;另游行的时机和路线,亦脗合民阵被警方拒批不反对通知书的申请内容。此外,有关的「疏散」一直持续至中环各被告放下横额后才宣布解散,故终院同意高院上诉庭的观察,认为原审证供属「压倒性」(overwhelming),终驳回就游行定义议题的上诉许可申请。
2005年梁国雄案已审视机制 现无基础推翻
至于上诉方另争议《公安条例》违宪,质疑参与罪行不涉任何暴力元素,惟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会造成「寒蝉效应」,不符比例地干预言论自由及表达自由。终院拒绝接纳有关观点,强调法定最高刑罚给予法庭酌情空间,判刑可能性从缓刑至最高5年,因此没有基础指刑罚会令罪责变得不合符比例。终院亦特别指出,案中被告包括吴霭仪、李柱铭及何俊仁均获判处缓判,又认为在实际判刑前,没任何基本权利被管束,法庭根本无从衡量限制是否不符比例。
终院判词最后指,2005年的梁国雄案,终审已裁定《公安条例》合宪,过程中已审视整个通知机制、参与罪行的条文内容如最高刑罚等,当时没有指出存在不符比例问题,故本案没有任何基础重新审视有关结论,同时驳回就制度合宪性议题的上诉许可申请。
而就梁国雄一方早前力陈,梁国雄于本案因参与被判囚12个月属「明显过重」,存有重大不公。终院就指,原审已交代判刑完整理由,指梁蓄意违法、透过「疏散」一说绕过禁令,造成全城交通及公众混乱,有引发暴力的重大风险等,强调只有在极度罕有及特殊的情况下,终院才会在上诉案中处理判刑原则的重大议题,惟本案不属有关情况,故同样驳回有关申请。
案件编号:FAMC 24-29/2023
自由亚洲电台粤语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