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6.12穿「光时」衣游荡 「新煽动罪」首案男判囚14月

粤语组报道
2024.09.19
【香港法庭】6.12穿「光时」衣游荡 「新煽动罪」首案男判囚14月
粤语组制图

香港一名男子涉于612在港铁站附近穿「光时」上衣及戴黄色「FDNOL」口罩,被控3罪,周四(19日)被判入狱14个月。

指法庭量刑必须顾及此罪行具备预防性的要旨

报称无业的被告诸啓邦(27岁),在周一(16日)承认一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为首宗定罪的新煽动罪案件。被告另否认同日在石门港铁站附近,「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罪,两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他自6月中首度提堂起被还柙,至今逾3个月。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处理,控方代表为高级检控官李庭伟,辩方代表为大律师关文渭。

总裁判官苏惠德判刑时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于今年3月正式生效,「煽动罪」的最高刑罚由3年提高至7年,明显是为了加强打击煽动罪行的力度,藉更严峻的刑罚去强化预防性,消除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实质和潜在风险,故法庭量刑时,必须顾及此项罪行具备预防性的要旨,充分反映立法机关对该类罪行严重性的立场。苏官续指,被告在今年3月从台湾购入涉案衣物,为伺机宣扬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并选择在6月12日这特别日子展示煽动字句,属有预谋犯案,煽惑他人纪念动乱,企图令动乱的思想死灰复燃,对社会秩序构成莫大的风险,情节并非轻微。

官指被告出狱后不久即密谋犯案不知悔改

就辩方求情时指被告犯案时间短暂,苏官认为,被告若非被截查,其犯案时间会更长,而他在市区内活动,目的是宣扬理念,属公然挑战法律。另他携带排泄物,行为虽不会被检控,但反映被告对信念的执著,随时准备以暴力方式回应不同意见人士,考虑案中手法及对国家安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等后,采纳18个月为量刑起点。由于被告于今年1月因同类控罪被判监,同年3月已在台湾购买涉案上衣,认为被告出狱后不久即密谋犯案,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罚阻吓力度不足,需防止被告再次干犯,故被告的前科在本案属加刑因素,故把刑期上调3个月至21个月,而被告除认罪可获三分一刑期扣减外,没有其他减刑因素,终判其入狱14个月。

翻查资料,被告曾涉在2023年11月于香港机场离境时,因穿「FREE HONG KONG 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字句衣服,及被搜出携有「光时」旗帜等,承认《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及「管有煽动刊物」罪,并被判囚3个月。

向台T恤印刷店订T恤赴台旅游时取货再带回港

案情指,警员在2024年6月12日中午12时15分,目睹被告身穿印有具煽动性陈述「Free Hong Kong 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黑色上衣、戴着印有「F.D.N.O.L」的黄色口罩,于港铁石门站出口附近公众地方游荡,遂截查被告,并从其黑色手提袋搜出一盒排泄物。被告被捕后在警诫录影会面中指,案发日从住所乘小巴至石门港铁站,打算往用膳,并认为涉案「Free Hong Kong 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意思,是把香港回复到1997年由英国管治的年代,即香港不再由中国管治。他知道该陈述有煽动意思,亦知穿该黑色上衣为犯法,惟认为「6月12日」是反逃犯修订条例运动的重要日子,故特意穿上涉案T恤向公众展示该陈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该理念,并使公众记起2019年的社会动乱。

被告又指,口罩上的「F.D.N.O.L.」是「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的英文简称,认为该陈述信念与「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权及香港警队的诉求,希望以此带出讯息,使公众认同其讯息和信念。被告又指,他将排泄物随身携带,是意图掷向不认同「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发泄。他并承认,于2024年3月在台湾的T恤印刷店购买涉案黑色上衣,警方从被告手机纪录发现他透过LINE向台湾的T恤印刷店,订购两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T恤,以及一件印有「香港独立」的T恤,并在赴台湾旅游时取货,再带回香港。

案件编号:WKCC2585/2024

编辑/网编:毕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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