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查册案蔡玉玲获准上诉至终院 蔡:怀平常心求公义

2022.11.18
【香港法庭】查册案蔡玉玲获准上诉至终院 蔡:怀平常心求公义 《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就「车牌查册案」,周五(18日)再向高院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获法官李运腾批出上诉许可,把案件交至终审法院处理。
吴婷康 摄

港台前编导蔡玉玲被指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时作出虚假陈述,去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她上诉但遭驳回,周五(18日)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获法官批出许可。蔡玉玲在庭外指自己「由头到尾都平常心」,早有准备案件需上诉至终院,又表明希望继续行一条追求公义的路。

法官开庭时疑忘记穿法官袍

高院法官李运腾本月7日颁下判词,以采访报道并非与「交通运输」有关等理由,认为虽然查册「良好的动机并非辩护的理由」,驳回蔡玉玲的定罪上诉,维持裁判官判决。事隔不足两星期,蔡玉玲决定再就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周五早续由高院法官李运腾开庭处理,听取辩方的陈词。

而在开庭前发生小插曲,李官只身穿西装步入法庭,未有穿起法官袍及戴上假发,然后突然发现自己忘记穿戴有关服饰,继而向控辩双方大状尴尬一笑,即先行退庭,数分钟后才返回法庭正式开庭。

蔡玉玲一方提两法律问题争议

蔡玉玲由大律师田奇睿作代表,就上诉申请提出两项法律问题争议,经李官修订后,问题包括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4(2)条,运输署长能否基于申请查册目的与「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无关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以及如果运输署长以申请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为由拒绝该申请,条文中「交通及运输事宜」应如何诠释,如传媒就车辆展开调查,是否属「交通及运输事宜」?

就第二项争议中涉及蔡玉玲查册时的「申请目的」,李官认为其意图明显,就是用作制作新闻报道,提出把问题字眼收窄至适合于本案之情况;辩方大律师就回应希望不作改动,并一度尝试解释被告在申请查册时,资料除用作新闻报道外,亦可能是要查核车牌是否属实,认为应把申请目的跟取得资料后如何应用分开,却被李官质疑:「你唔好同我讲笑啦,田大律师,无咁嘅证据呀,admitted facts(承认事实)话(被告)搵资料后,打畀间公司想做访问」,认为案中被告承认的事实中未有证据反映相关意图,并指现时并非作学术研究,会影响上诉人定罪结果。

「须」字是否强制性可争辩

李官在听毕辩方陈词后即作出裁决,以首个法律问题具重大及广泛的重要性,同时对新闻界以及抱持不同目的而查册的人,如追讨债务的人均同样重要,又指虽然他在案件的上诉判决中,已裁定运输署长非强制性地必须提供资料予查册申请者,但仍认为条文中的「须」字眼是否属强制性,文字「非表面咁简单」,而不同律师也会有不同看法,故属有合理可争辩之处,认为适合把此法律议题交由终审法院处理,故根据法例批出证明书,准蔡上诉至终院。

至于第二个法律议题,李官认为基于蔡一方沿用旧版本字眼,不足以反映本案事实,而蔡玉玲在审讯时未有出庭作供,其查册后的行为,应该已反映她作查册申请时的心态,认为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不批准就此议题向终院上诉,惟蔡一方仍可向终院上诉委员会申请。至于案件讼费将保留交由终院决定。

蔡:无论赢定输都会行这条路

蔡玉玲之后在庭外回应传媒提问,表明就李官拒绝的法律问题,会向终审法院直接申请上诉许可。至于她的心情,她称自己「由头到尾都平常心」,现时也心情平静,亦早有准备案件需要上诉至终审法院,直言「谂唔到有咩放弃的理由」,又表示「希望继续行一条追求公义嘅路,无论赢定输都会行呢条路。」

控罪指,蔡玉玲于前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七XX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案件编号:HCMA 236/2021

记者:吴婷康/李世民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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