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案】张俊富一方指黄振强「卖队友猪仔」 大话连篇图减罪责

2024.08.06
【屠龙案】张俊富一方指黄振强「卖队友猪仔」 大话连篇图减罪责 「屠龙案」周二(6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踏入第66日审讯。
路透社资料图片

「屠龙案」周二(6日)续审,各被告由代表大律师作结案陈词,其中代表首被告张俊富的大律师李国辅称,从犯证人、「屠龙」队长黄振强「讲一套做一套,呃队友」,为一个机会主义者,在作供时砌词狡辩、闪缩回避,「用一个大话去冚另一个大话」;并逐一反驳黄的证供,直言黄是隐瞒队友跟同谋者串谋却「卖队友猪仔」,重申黄「大话连篇」,望陪审团基于普通法原则,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张俊富无罪。

辩方强调串谋谋杀须达意图杀人之标准

案件周二(6日)在高院踏入第66日审讯,控方周一(5日)完成结案陈词,今由辩方接力开始陈词。其中代表首被告张俊富的大律师李国辅在陈词时,先提出处理法律议题,向陪审团强调控方举证标准须达到毫无合理疑点,「『怀疑』、『可能』、『应该』系唔足够」、「怀疑一百次一千次都只系怀疑」,直言串谋者最终的目的及意图需要一致,「如果第一被告系参与示威、暴动,唔系参与本案所控嘅串谋,你要判佢无罪」;又指如接受第一被告不知道最终目的,就要「判佢罪名不成立」。

就控方提出「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针对炸弹爆炸时的威力,会牵连公众人士及途人等,辩方引述从犯证人彭军壕供称,吴智鸿曾向彭表示,预计炸弹爆炸时不会有警察以外人士在场;另一从犯证人苏纬轩就曾供称,指在案中提供枪械的Stephen不想沦为滥杀无辜的恐怖份子,并引述从犯证人黄振强指「屠龙」有丰富示威经验,当引警察到场时相信「和理非」等人会退开,现场会剩下勇武示威者,指上述3名从犯证人的证供均指「12.8计划」不会牵涉无辜人士;而就控方指本案「串谋谋杀罪」,涉及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辩方就表示,控方意思即「唔需要攞命」,惟串谋谋杀必须达到意图杀人之标准。

辩方续指,张俊富选择不作供是其法律权利,陪审团不应对他有不利揣测,而陪审团必须肯定被指为「屠龙」队长、从犯证人黄振强之证供为真实,才可以此指证张俊富,并著陪审团「有怀疑,摒弃、唔好考虑,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相反因辩方没有责任自证清白,故当陪审团认为辩方説法可能是真的,就应同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指黄振强作供时「砌词狡辩、闪缩回避,不断讲大话」

辩方续指,指证「屠龙」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及李家田的从犯证人黄振强之证供充满疑点,直指他确会隐瞒队员策划炸弹杀警计划,令张俊富被蒙在鼓里,形容黄除贪心烂赌,亦指他「言行不一,讲一套做一套,呃队友」,是会利用他人的机会主义者;又指黄作供时「砌词狡辩、闪缩回避,不断讲大话,用一个大话去冚另一个大话」,在不同阶段会尝试以另一个大话欺骗陪审团,令大家不能肯定他何时说真话,何时说大话;又强调黄任控方证人,最多可获百分之五十刑期扣减,故会编作故事、加盐加醋,牵连「唔关事嘅被告」,或会为「著数」故弄玄虚、夸大其他被告的参与,剪裁事实令被告入罪。

辩方又引控方证人、警署警长冯保罗盘问下之说法,指如犯罪组织首脑指证下属及随从,须小心处理其证供,因会为减刑推卸责任,加上黄获豁免起诉书,作供时无须承担效果,故需要评估他会否说出误导的说话。

质疑黄只是减低罪责、牵连被告

辩方之后引述黄早前供称,因在还押3年间沉淀,自觉有责任「讲返事实」、「令良心好过」,惟指他在盘问下,表示自己承认的案情撮要未必属事实,原因是他跟控方达成认罪协商,由原被控5罪变成只需承认2罪,包括毋需承认「串谋谋杀罪」,指黄在2019年的心态是「好憎差佬,好想啪狗」,却毋需认涉谋杀警员罪行,质疑道:「咁样系良心过意得去?将事实话畀法庭?」斥黄绝非在庭上说出事实,而只是为减低罪责、牵连被告。

指黄证供前后矛盾「讲大话」瞒骗陪审团

就黄振强负责管理「屠龙」众筹频道「育龙」,辩方引述马会纪录指黄在2019年7月投入社运起计的9个月,共赌了140次、最大金额逾3700元,而在7月至12月间赌博次数达176次、总数为48万元,资金相信来自「育龙」;「育龙」成立后其赌钱次数亦增加,包括曾用5万多元赌钱,可见黄并非把众筹资金用在队伍经费,而是拿来赌博,指其证供均为「砌词狡辩」。辩方又续引述马会纪录指,黄曾由凌晨2时赌到凌晨5时,且无论在社运前后均不断赌钱,即使作供时解释为舒缓压力,惟亦曾指自己已忘记当时赌钱这个「唔系咁好嘅行为」,直言「如果冇马会纪录,我相信黄振强一定唔会认;如果冇马会纪录,真相一定唔会水落石出,会石沉大海」。

辩方指,黄知道以「屠龙」名义众筹效果好,「育龙」曾发文宣指立誓不会胡乱使用资金,但黄却利用作赌博,亦没告诉队友及资助者自己赌钱,黄更拿钱作「点到即止嘅嫖妓」,可见他是利用众筹资金满足私欲。

辩方称,黄深知「屠龙」反对亲手杀警,作供时却承认曾瞒著队员向吴智鸿拿枪,并向吴表示「唔好畀我teammate知」,认为可反映黄「瞒住队友,一意孤行」、「杀咗警察,就算其他小队成员反对,其他人都会觉得系屠龙做」,直言黄其证供前后矛盾,绝对会「讲大话」瞒骗陪审团。

辩方又指,黄于12月7日著家长「佩仪」帮他收拾行李,但没证据显示其他队员如张俊富曾收拾行李,质疑黄为何不著其他队员一同收拾行装,「佢自己就识得执行李,其他队员蒙在鼓里」,可见由始至终,黄是隐瞒队友,跟吴智鸿参与「12.8计划」,「俗啲咁讲,卖队友猪仔,利用队友」。

至于筹钱部分,辩方最后指Telegram讯息显示,黄曾对有份管理「育龙」的被告刘佩凝指手上仅有30多万元款项,金钱用在「著草plan」和军火,但被盘问时却无法说出购买了甚么军火,最后承认是欺骗刘,可见他在不同时间欺骗队友、刘佩凝,强调「点相信佢会讲真话畀我哋听?最紧要系,唔知道佢边句真、边句假」。

而就黄振强供称被捕时被警员拳打脚踢,辩方指作供警员否认曾打黄,反指在表明身分时,黄扑向他们,故花数分钟才控制黄,亦否认曾威吓黄;且黄曾向投诉警察课作投诉,却在庭上供称不记得投诉内容,质疑黄「系咪因为讲太多大话,佢都唔记得自己讲咗啲咩大话?」

由始至终没人明言「20KG」是指炸弹

辩方又指,控方其中一个检控基础为「屠龙」被告、包括张俊富曾在群组内提及「20KG」,控方指「20KG」为吴智鸿安排的20公斤炸药,辩方就指「屠龙」群组内,由始至终没人明言「20KG炸弹」;又举例对话中曾有人以「书包」作炸弹的代号,却没「屠龙」队员在群组内用「书包」。而辩方曾向黄振强指出,张俊富所指的「20KG」是烟花炮仗,因黄曾与队员旅行时展示公安被烟花吓至鸡飞狗走的影片,指「屠龙」可模仿;又指张俊富曾在群组称「你会射得多过呢20KG」,辩方进一步解释指烟花炮仗才用「射」形容。而就张另一次提及「20KG」,黄振强盘问下亦指不肯定张説「20KG」的意思。

此外,辩方又指黄振强曾向勇武示威队伍「闪灯」的Kristy传讯指「有烟花玩」,并曾传讯张俊富指已买烟花、放在荃湾「屠龙」的仓库。而黄在盘问时才首次提及一度打算在「12.8计划」中使用烟花炮仗引警察到场,不能够排除张俊富所指的「20KG」为烟花炮仗。另就黄振强曾传讯向「佩仪」投诉「屠龙」队员帮不上忙,加上仅有他及其军师林铭皓参与吴智鸿的会议,其他队员没参与,意味各人不知道「12.8计划」的真正内容,而「屠龙」亦非严谨的队伍,即使黄呼吁一同示威,队员亦未必参与。

辩方指黄振强盘问中承认 曾指仅自己一人坚持杀警

另外,辩方又引述从犯证人彭军壕供称,指吴智鸿向其表示「屠龙」会掩护他放炸弹及攻击警察,但黄振强却指「屠龙」仅负责引警察到场,形容两人证供有天渊之别;而护送放炸弹与黄振强供称「屠龙」不会亲手使用枪、仅配合吴团队的协议完全不同。

辩方最后总结指,黄振强在盘问中承认当时曾向Kristy传讯,指仅自己一人坚持杀警,可见他不惜违反「屠龙」队员不愿杀警的意愿,如他坦白向队员交代「12.8计划」有枪及炸弹,队员必定不会同意。黄曾传讯Kristy指「踩完线」、传发大小炸弹照片给对方,却不曾把有关资讯发到「屠龙」群组,也没将枪手想「全民执枪」的Telegram讯息转发到群组,仅将标注大小炸弹及枪手大概位置的地图传给林铭皓,著他记下内容后删除图片,刻意隐瞒其他队友,不能抹煞黄可能想杀警后独自潜逃台湾、拿取吴智鸿给予的百万元。

辩方指,「12.8计划」十分危险,涉及400米威力的炸弹、无辜途人及警察性命,但黄仅告诉队员要引警察到场,质疑「有冇人咁儿戏」,指张俊富虽然「勇武」,但勇武不会不知炸弹及枪手位置就参与行动,指黄可欺骗队友,不把协议内容告诉被告,控方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张知情及参与本案串谋,重申黄「大话连篇」、「太多太多疑点」,请陪审团基于普通法原则,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宁纵毋枉,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张俊富有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施芷珊

新增评论

请将评论填写在如下表格中。 评论必须符合自由亚洲电台的 《使用条款》并经管理员通过后方能显示。因此,评论将不会在您提交后即时出现。自由亚洲电台对网友评论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尊重他人观点并严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