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3男女因參與「全球反極權遊行」被裁定暴動罪成,周五(16日)判刑。法官表示,雖沒有證據指3人作出暴力行為,但其參與足以壯大示威者聲勢。法官又批評,兩名男被告拒絕會見感化官或提供資料,當中一人更不肯求情,顯示二人的思維激進,分別判處他們監禁4年半及5年。另考慮女被告角色較輕,並相信她會協助弱勢社群,減刑至兩年半。
本案3名被告依次為何家洛(案發時25歲)、黃韻思(案發時35歲)、何普光(案發時22歲)。
官指本案是社會悲劇 被告須為自己所為付出代價
法官判刑指,事發當日數以百計示威者衝擊代表香港行政核心的政總,人多勢眾使他們勇武兇殘、不顧後果,而在中國國慶前兩天犯案,以及投擲大量汽油彈,均加重本案刑責。法官形容,本案是社會悲劇,但從各人求情中看不見慷慨凛然的政治豪情,亦沒有熱血煽情的政治立場,法庭不會猜測各被告為何犯案,但他們須為自己所為付出沉重代價。
法庭早前為3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惟何家洛拒絕會見感化官,何普光亦拒絕向感化官提供資料,因此法庭沒有兩人的報告。法官稱,他們對待感化官的態度及拒絕合作十分罕見,直言「就算是積犯亦不會、亦不敢這樣做」,批評二人成見甚深,深受外間資訊或偏激言論影響,加上何普光不肯求情,均顯示了他們的激進思維。
指被告不求情是不智選擇
法官稱,何普光在夏慤道附近被捕時曾反抗及掙扎,「不是乖乖地束手就擒」,他當天更是「重裝備」,戴有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等,有理由相信他積極參與暴動,並特別提到,不求情是被告的權利,但是不智的選擇,不過事實上他亦無求情的理由,最終判處他監禁5年。
法官續指,另一被告何家洛呈上的求情信指,他對社會時事漠不關心,明白自己學歷低,且理解及表達能力不足,才造成巨大誤會。惟法官質疑,那為何他會身在暴動現場,其後又到公廁棄置裝備,因此裁定他是參與暴動的一員,其出現可增加示威者聲勢,即使重犯機會在現今政治環境下甚低,刑責亦不能輕輕帶過,判處其入獄4年半。
信女被告藝術素質可助弱勢
至於餘下的女被告黃韻思,她供稱到場為進行「田野錄音」及拍攝,以追求創作靈感及記錄事件,她聽到爆玻璃聲便行近政總打算去錄取迴響,終來不及離開被捕。法官指,創作靈感大可在平靜、且遠離危險的場合尋找,「作為一名女士,沒有必要把自己身陷險境,偏向虎山行」。事實上,2019年下旬的暴動被傳媒廣泛報道,包括同年7月1日「暴徒攻陷立法會大樓那觸目驚心的場面」,黃韻思不可能不知道。
法官續指,當天她周圍均是黑衫黑褲、戴上裝備的人,她聽到玻璃爆破聲理應知道「風雨已來」,但奇怪的是她仍不被驚醒,「沉醉」於那創作靈感,批評她的說法是自欺欺人。
女被告獲從輕發落 量刑點較低
法官續稱,從背景報告及求情信可見,黃韻思是有文藝質素的女子,但她身在現場已壯大示威者聲威,坦言如果她身在近海富中心外的夏慤道西行線,而非東行線,很大機會不會被捕,亦毋須面對她一手造成的惡果。
法官最終考慮她在案中角色較輕,亦無管有攻擊性器具,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為量刑起點,明言相信她會繼續運用其藝術細胞和天份協助弱勢社群,參與義工服務,酌情減刑半年,判囚2年半,並寄語「數十載人世遊,本席希望她能有所覺醒」。
案件編號:DCCC238/2021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