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黎智英就国安委越权提司法覆核失败 申上诉再被即时驳回

2024.04.16
【香港法庭】黎智英就国安委越权提司法覆核失败 申上诉再被即时驳回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黎智英(中)于2020年12月31日离开香港终审法院。
法新社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国安委建议入境处拒向原代表黎智英的英国御用大状Tim Owen发出签证,黎以「国安委越权」为由,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高院驳回,黎不服提上诉,上诉庭周二(16日)开庭处理,即日驳回上诉申请,法院将在3个月内颁下判词;黎智英一方就随即表明,欲上诉至终院。

黎智英一方强调 事件涉法治问题

本案上诉人为黎智英,答辩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入境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双方早前均已向法庭递交书面陈词,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著双方不用重复书面陈词已提及的内容。

黎智英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陈词指司法覆核在普通法下,用以限制港府运作上不超出宪法规限,惟《港区国安法》第14条属「排除司法管辖的条款」(ouster clause),质疑没被正确解读和应用。戴启思续指,第14条最多只是「豁免条款」,因不能由负责规范的机构(exemplary body)制定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再自行作相关决定,强调事件涉法治(rule of law)的问题。

戴启思又陈词称,如全国人大在明知有机会出现此问题的情况下,制定相关香港法律,仍继续希望透过成立机构如国安委,去制定自己的规则,认为情况奇怪。

上诉庭法官:难以找其他方法解读国安法第14条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就指,这只是涉及解读的技巧,认为最终仍是要看《港区国安法》第14条的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就法例之解释。

戴启思回应称,人大常委的解释是重复第14条的效力、再次强调国安委的功能及职责,不论做甚么或作甚么决定,都必须与第14条一致;又指第14条是为有时「睇漏眼」(oversight)后,可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透过律政司带到法庭,然后按第47条的程序,向行政长官取得证明书。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则指出,全国人大常委就《港区国安法》第14及第47条的3段解释,尤其第3段,清楚写明当法院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国安委应根据第14条规定履行职责、作相关判断和规定,并反问戴启思是否有其他方式作出解读,表示她对找以其他方式作解读感困难;戴启思就重申,上述解释是与第14条所述的国安委职责相符,但国安委建议入境处处长拒绝向Tim Owen批出工作签证,不属第14条中所列明的国安委3种职责之一。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则指,全国人大常委就第14条的解释非常清晰,没有含糊之处,认为戴启思难以找到其他解读方法。戴启思重申,国安委需根据第14条订立的职责行事,不论国安委做甚么都是被限制在履行第14条列出的职责之内。

上诉被驳回 黎一方即表明欲上诉至终院

代表答辩方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就指,国家安全不属香港自治的范围内,全国人大在2020年5月28日的决定,把《港区国安法》透过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立法方式实施,其性质本就是用作补充(supplement to)《基本法》,而当把《基本法》第18条一并理解时,就会显示《港区国安法》具凌驾性。

关淑馨副庭长就指,相关解读最终还须视乎《港区国安法》第14条条文字眼,认为有关的文字已足够清晰。上诉庭听毕双方陈词后,随即决定驳回黎智英的上诉,指《港区国安法》第14条的含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就第14条的解释清楚,上诉庭将在3个月内颁下判词。戴启思随即向法庭表明,黎欲上诉至终院,并希望向上诉庭申上诉许可。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则著戴启思先入纸申请,上诉庭会书面上处理。

代表答辩方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表示,欲就本次上诉申请惩罚性讼费,认为黎智英一方的上诉是完全没有机会成功(totally hopeless);戴启思表示反对。关官则表示,会在判词中一并处理。

案件编号:HCAL566/2023、CACV166/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施芷珊

新增评论

请将评论填写在如下表格中。 评论必须符合自由亚洲电台的 《使用条款》并经管理员通过后方能显示。因此,评论将不会在您提交后即时出现。自由亚洲电台对网友评论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尊重他人观点并严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