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马俊文「在囚时与涉黑暴的人有关系」未获减刑 争议无法申诉
2024.10.23
「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就未获减刑申请司法覆核的案件周三(23日)续审。申请方争议「犯危害国安罪行在囚人士评委会」指马在囚期间「与涉及黑暴事件的人有关系」,惟并无披露「黑暴事件的人」指何人及事发时间等资讯,故马无法申诉。惩教一方反驳,因资讯可能敏感及关乎国安,故不披露,认为马已有充足资讯及机会回应指控。书面判词将于下月尾颁布。
强调马期望能提早获释是合理假设
司法覆核申请人为马俊文,建议答辩人为惩教署署长。马由大律师关文渭及梁丽帼代表。惩教署由资深大律师吕世杰代表、大律师何卓衡代表,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审理。由于马俊文一方跟惩教署一方对马原可提早获释,但终需继续服刑的通知事发经过,版本存分歧,故批准马一方在庭审首日传召涉事的惩教署监督出庭接受盘问。
马俊文一方周三继续陈词,争议涉案决定有违程序公义,大律师关文渭力陈,即使塘福惩教所监督卢浩权确有向马俊文转述「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减刑建议的理据,但马仍没获充足资讯作出申诉,强调马当时原预期自己在两天后会获释,但突被告知在新法例下,委员会建议不予减刑,并在受情绪冲击下被署方送院,而面对刚生效的「23条」及复杂指控,只有48小时撰写书面申诉,又补充指马期望能提早获释是合理假设,因法庭处理被告刑期上诉案时,会采纳考虑被告的最早获释日子。
关续指,由于署长须在3月25日当天作决定,否则惩教署必须释放马俊文,为满足新法例要求,当时时间实非常紧迫,故马根本没有充足时间回应,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有人若会被剥夺自由,最少应获14天时间索取法律意见及准备申诉,而马俊文作为囚犯,没法自由行动,难随时索取法律意见,故应获更多时间准备;力陈马当时手上没任何文件,更没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副本,不知悉新法例对「国家安全」的定义,难以争议自己提早获释不会不利于国安。惟法官李运腾就质疑,此一说法之前提,是马有举证责任,而即使马有回应指控的权利,不代表他有责任举证。
马没获发相关书面理由 至司法覆核案才获披露文件
马一方又在庭上披露委员会撮要的建议内容,提及当中考虑涉及3项要点,包括「狱中行为」、「更生进度」及「心理状态」;其中在「狱中行为」提及「有资料显示马俊文在狱期间与涉及黑暴事件的人有关系」,并指有理由相信马在出狱后,会持续与有关人士联系,而「更生进度」方面,就指马没有悔意。
关认为,马在提交申诉后才收到有关撮要,而撮要内容没有披露所谓「黑暴」意指何人,以及马何时与他们有关系,故马根本没有足够资讯作出回应;但法官就质疑,署长在正式下达决定后,马确认没有进一步申诉,没有否认撮要提出的任何指控。惟关重申,马当时没有足够资讯及时间作进一步申诉。
马一方另争议,马在被告知署长决定后,没有获派相关书面理由,并直至司法覆核案件才获披露相关文件,争议此举违反程序公义。惟法官质疑,除非署长有权覆核其决定,否则基于行政上不存在相关覆核机制,在囚人士只能以司法覆核寻求推翻有关决定,故即使马提早获得相关书面理由,他亦无法以其他方式推翻署长之决定。关文渭就回应,指条例虽然没明确指出,但有暗示署长拥有自行覆核的权力。
惩教一方指从马书面申诉可见他知悉评估涉国安
代表惩教署长的资深大律师吕世杰回应,引述马俊文的书面申诉,指马提及「我本人喺还押初期,喺墙上写港独标语及庭上大叫口号」等内容,指当时「国安风险确实不容忽视」,惟强调在参加宗教活动忏悔后,危害国安风险已「日渐减少」,可见马明显知悉委员会建议的理据重点;又指马曾获第二次申诉机会,当时已获得委员会建议的中文版撮要,但马仍表示没有进一步申诉。
惩教一方续指,撮要中没有披露「黑暴」人士身份等资讯,或因基于资讯敏感,以及关乎国家安全,认为马已有足够资讯及机会回应指控,亦不同意马一方的说法,认为惩教署长考虑触犯国安罪行的囚犯是否提早释放时,只需考虑是否信纳该囚犯不会不利国安,并指惩教署长作决定后,毋须等待囚犯再次提供申述,否则事件只会没完没了。法官李运腾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将于下月尾颁布书面判词。
案件编号:HCAL979/2024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