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案】法官指案发时「好多人上街」 裁决须考虑时代背景

2024.08.26
【屠龙案】法官指案发时「好多人上街」 裁决须考虑时代背景 被告刘佩凝的代表大律师早前在结案陈词时指,不曾听过政府或媒体将2019年发生的骚乱形容为恐怖主义活动。
美联社资料图片

「屠龙案」周一(26日)续审,法官续引导陪审团,指案发时「好多人上街系事实」,以香港今天的背景考虑对付警察的计划,与基于当时背景有不同,「唔可以撇开佢,凭空谂」。

官指控方基于环境证供要求陪审团推论被告参与串谋

法官周一续引导陪审团,指出证据显示自称「屠龙」队长黄振强为串谋者,吴智鸿则为串谋策划者,但指本案没直接证据显示被告为串谋者,如被告被捕后没有招认曾参与串谋,黄振强也没有供称「屠龙」小队4名被告同意参与串谋,「(黄)一路话要佢哋做、冇话佢哋肯」,黄仅向「屠龙」队员下达参与行动有关的命令,而控方基于环境证供要求陪审团作出唯一合理推论。

法官续解释,环境证供有时较直接证供强,但陪审团须肯定控方证供是否可靠,又或有否揭露对被告有利的疑点,提醒陪审员不可臆测,需要有事实根据,陪审团可按控辩双方承认事实,决定予以接纳的证人供词及环境证供作推论。

法官又指,黄振强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由吴智鸿传送、标注了炸弹及枪手大概位置的地图,但黄没把地图传送到「屠龙」使用的Telegram(TG)群组,只是私下传送给林铭皓。虽然黄供称于12月7日,即计划实施前一晚,在「屠龙」的安全屋向队员展示该地图,但忘记有哪些队员在场。而根据警员证供,当晚看到被告张俊富进入安全屋所在大楼,但没看到被告严文谦和张铭裕进入,法官就指,虽然严、张二人于安全屋被捕,但没证据显示他们何时进入单位,而黄振强亦未能讲出自己曾向谁展示地图,故没有证据显示黄曾向谁人展示地图。

陪审团须决定「屠龙」是否仅需知炸弹放在轩尼诗道

张官又指,陪审团须决定串谋协议何时形成,而控方指吴智鸿队于2019年9月底已有用枪及炸弹杀警的串谋,「屠龙」于同年11月18日加入;黄振强就称「屠龙」会配合,引警察到场,但「屠龙」不会亲自使用枪及炸弹。然而辩方则指,吴于同年12月3日才落实计划日期,故当日才形成串谋协议。次被告张铭裕的大律师姚本成更指,黄振强于计划当日凌晨才到湾仔「踩线」、知道炸弹确实摆放的位置,故串谋在当时才形成。

法官指,陪审团须决定「屠龙」是否仅需知道炸弹放在湾仔轩尼诗道而毋须知道实际位置。如陪审团不同意此点,选择接纳次被告大律师的立场,即串谋协议很迟才形成,他们便须考虑当时谁知悉计划及同意成为当中一份子。

法官强调,吴智鸿队和「屠龙」做事为「完全双线行」,吴智鸿队负责制造炸弹等,而除黄振强知道吴智鸿做了甚么,其他「屠龙」被告均不知道,「唔可以话黄振强知,就等于佢哋知」,故陪审团必须考虑黄振强有否告诉「屠龙」队员被告有关本案的串谋协议,再考虑他们是否同意参与串谋。

指李家田被捕时没案底具良好品格

至于本案涉及大量TG讯息证供,张官提醒陪审团如看到被告没回应群组讯息,即没资料显示曾检视讯息,可代表被告并不在场。而就被告李家田的证供,法官就引导指即使李家田涉及参与2019年11月中大、理大的示威,均属「不被控诉的行为」,仅为背景资料,不可用以考虑李是否串谋一份子,而李于被捕时没案底,具有良好品格,其证供较可信。

法官又指,李家田于警诫下招认指曾到西贡试枪,惟其作供指当时遭警察拳打脚踢及施以水刑,及遭用枪威吓等,如陪审团认为上述情况属实或可能属实,均不可考虑其警诫招认。法官另明言,「反修例事件好多人上街系事实」,认为陪审团「一定知道2019年发生咩事」,指污点证人黄振强和彭军壕亦分别供称曾到荃湾、葵涌、中大等示威,而非刘佩凝代表大律师所指般本案没关于2019年背景的证供,因此基于香港今天的背景考虑使用炸弹及枪对付警察的计划,与基于当时背景考虑当然不同,陪审团须考虑2019年发生的事件,直言「唔可以撇开佢,凭空谂」,如陪审团接纳本案串谋者打算在大型游行中放炸弹及用枪,「冇可能唔考虑2019年嘅时代背景」。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网编:毕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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