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案】陪审团退庭商议19小时尚未达裁决 涉女被告控罪未达共识

2024.08.28
【屠龙案】陪审团退庭商议19小时尚未达裁决 涉女被告控罪未达共识 「屠龙案」周三踏入第82日审讯,3男6女陪审团仍未能就控罪达成共识。
路透社资料图片

「屠龙案」周三(28日)在高院踏入第82日审讯,3男6女陪审团仍未能就控罪达成共识,并向法官提出多个法律问题,包括就被告刘佩凝被控的「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中,「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何为「严重」,望法官能给予更具体的指引;惟法官著他们把个人经验及智慧带到陪审团,作出讨论甚至辩论;又向陪审团表示感谢他们用心讨论,但考虑到当时各人实在太疲累,把商议押后至周四(29日)再续,又呼吁各陪审员「食啲嘢、早啲瞓」。

陪审团向法官问及控罪元素字眼定义

3男6女陪审团于周二(27日)早上10时49分退庭商议,至同日晚上7时仍未有结果,法官张慧玲之后开庭,宣布案件押后至周三再续,而陪审团同时向张官提出以下3条问题,包括就第一条控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与第二条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之间的分别,对于「订明标的」是否有认知;就恐怖主义行为中「财产的严重损害」的定义是甚么;以及如达致不到有效裁决时,应该继续讨论,直至有人改变立场,还是寻求更多指引。

法官跟大律师商讨后,周三早上开庭向陪审团解释,就首条问题,指首罪中「订明标的」的意思为公用场所,如需裁定被告有罪,被告不单要认知计划涉在街道摆放炸弹、「如果唔知喺条街就唔算数」,被告亦要具有导致他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的意图。

至于次罪,法官强调没「订明标的」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需证明炸弹计划被放在街上,只要确定被告导致爆炸即可,被告并须具「相当可能」对生命或财产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而非具备导致死亡的意图。而就第二条问题,法官表示法例没定义何谓「严重损害」,陪审团须根据控方呈上、「屠龙」涉扔汽油弹的精华片,以个人经验及智慧判断当中情况是否符合「严重损害」。

著陪审团「要忠于自己嘅誓言」

法官亦回应第3条问题,强调陪审员宣誓表示会根据证据,作出符合事实的裁决,著他们把个人经验及智慧带到陪审团,而陪审员要互相借鉴彼此经验,除发表个人意见外,亦要聆听及适当参考他人的意见,作出讨论甚至辩论,而有人可能会被说服,但如认为个人原来的看法属正确,便要坚持,「最紧要要忠于自己嘅誓言⋯⋯就系要作出符合事实嘅裁决」。张官并指出,本案证据多,亦有多达7名被告,陪审团可能至今仍未能检视所有证据,需花多些时间退庭商议。如全部予以考虑后,仍无法达到有效的法律裁决、即至少7比3的裁决,才将决定告知法官。

陪审团之后续退庭商议,至午饭后再两度提出问题,法官于下午2时47分开庭处理,覆述陪审团称未能就一个被告的交替控罪及第5项控罪(即被告刘佩凝被控的众筹作恐怖主义行为罪)达成有效裁决,询问是否能交回法官作适当处理。而法官就向陪审团表示,他们已退庭商讨近14小时,望他们再作商议,达成有效裁决。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望法庭协助可再告知法官,法官和大律师会「尽量帮你」。

对「严重」的定义 法官明言不能给指引及例子

法官之后于下午3时半左右再度开庭,覆述陪审团的问题指,陪审团仍未能就女被告被控的、涉众筹罪中,对「严重」的定义达成共识,特别就「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望法官能给予更具体的指引,因陪审团各人对「严重」的定义不同;惟法官向陪审团明言,不能够给予相关指引及例子解释何谓「严重」,「我话严重,唔代表你哋话严重」,必须由陪审员决定,控方是否能证明涉案情节产生严重损害,直言「呢个帮唔到你哋」,并表示希望陪审团就何谓「严重损害」再作商议,尝试达成共识。

法官最终在傍晚7时半开庭,指陪审团仍未能就刘佩凝被控的「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达成裁决,法官向陪审团表示感谢他们用心讨论,但考虑各人讨论多时实在「太攰」,故把商议押后至周四再续,同时吁各人「食啲嘢、早啲瞓啦」。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施芷珊 网编:毕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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