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3人涉理大冲突暴动罪成上诉被拒 官指刑期或过轻

粤语组报道
2024.10.09
【香港法庭】3人涉理大冲突暴动罪成上诉被拒 官指刑期或过轻 6人涉于2019年11月18日理大外冲突暴动罪成,原审被判囚47至63个月。其中3人不服上诉,惟被上诉庭拒批上诉许可。
路透社资料图片

在香港,3人涉理大冲突暴动罪成,被判囚60至61个月,他们提出上诉,上诉庭周三(9日)拒批上诉许可,指是压倒性推论3人刻意置身暴动现场,强调本案情节非常严重,「量刑我唔觉得特别高」,反质疑刑期可能过轻。

法援署拒批援助 指两上诉人成功机率低

3名上诉人依次为梁少明(案发时45岁;现年49岁)、黄家荣(案发时19岁;现年23岁)及张创发(案发时30岁;现年34岁);3人被控于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窝打老道与咸美顿街之间的弥敦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梁少明另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管有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

暂委法官陈慧敏在2023年裁定3人罪成,梁少明和张创发被判囚61个月,黄家荣则被判囚60个月。3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聆讯由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处理。庭上透露,梁少明及黄家荣曾申请法律援助,但法援署认为成功机率低故拒批援助。

就梁少明的上诉许可申请,彭官指梁曾于原审时作供,称案发当晚原需上课,并相约友人于深夜11时在附近吃生日饭,及传召该友人作供,惟证供显示相关课堂当日下午已宣布取消,其友人最后更因在家睡著没有赴会,彭官直言难以理解梁为何不把约会提早,认为其故事「唔系好对头」,并指现场烽烟四起下梁仍前往附近,同意原审法官拒纳其证供。

官反驳全港都知案发地点有暴动

梁少明庭上陈词就指,自己当天傍晚仍有工作,在晚上7时多才知悉课堂取消,因其工作性质决定回家换衣梳洗再赴约,不清楚案发地点附近已被封路。但彭官就反驳指梁没赴约前特意换衣习惯,而涉案地点冲突已持续一周,梁却称不知附近情况,并指如法官或任何人不信梁,「我冇法子话佢唔信你系错」。

至于梁少明指在被捕后,警方突称从其衣物搜出镭射笔,而他没见证搜出过程,争议警方蒐证。彭官回应,当时涉案示威者有2000多人,负责处理的警察只有200人,认为警察可能一时疏忽没依规例办事,同时指原审法官曾听取警察证供并决定信纳,基于上诉法官不曾耳闻目睹证人作供,故不会干预下级法官就个别证人证供的分析。

就另一上诉人黄家荣的上诉许可申请,黄陈词指自己在案发日按平日路线回家,转车时途径案发地,彭官就质疑其回家路线迂回,「夜麻麻……你转几程(车)……最终落喺暴动范围」,重申案发地「笠笠乱」、骚乱已维持一星期,但黄却依然取道附近,反驳指「全香港都知,得你留意唔到」、「人哋话唔信你,好难话唔啱」。

重申上诉非将案件重审

张创发就由大律师马维騉代表,陈词指张当晚跟友人于旺角吃饭对话时,突想起需回位于尖沙咀的公司发送电邮,故经过案发地点附近,力陈张被捕时没被搜出任何装备;惟彭官质疑没发邮件「有咩咁大件事」,认为张可在翌日才回公司处理,更反问如没发电邮是否会被解雇,并总结指「知道打紧,都要经过嗰区……除非生死存亡、人命关天,我睇唔到点解会经过」。

就上诉方指张原打算绕过暴动核心范围,取道原本较平静的位置,但「暴动系come and go」,示威者和警察突跑到张附近范围,暴动范围因此扩张致令张受波及。但彭官反驳,指平常人因不想被警方误会,或误中子弹、催泪弹、砖头及汽油弹,「就算未有暴徒出现,都会刻意避开嗰区」,加上可收看手机直播片段了解资讯,认为张定必知道案发地有暴动,同时重申上诉非将案件重审,法庭必须发现原审法官犯明显错误才可介入。

官直言「量刑我唔觉得特别高」

梁、黄另指本案量刑起点为5年3月,较同一事件另案的量刑明显过高,彭官反驳指本案情节非常严重及规模大,涉及2000名示威者响应呼吁到场,望「围魏救赵」理大暴动者,并指现场「大打出手」近40分钟、示威者投200多枝汽油弹,直言「量刑我唔觉得特别高」,反指其他法官或判错、以致他案的刑期可能过轻,「5年我唔觉得系一个适当嘅刑期添喎」。

就上诉方续力陈虽然在场者均属鼓励暴动,但如没证据显示积极参与,量刑应较低。彭官就直指有关陈词与上诉庭判词相悖,强调上诉庭不会细分谁曾叫口号等,再决定刑期,而是按涉案暴动的整体严重性作量刑。

律政司一方于采纳其书面陈词,法官听取3名上诉人陈词后,拒绝批出上诉许可,指3名上诉人明知现场有骚乱仍接近该区,「压倒性推论」他们为刻意置身暴动现场,而鉴于暴动规模及影响,3人的刑期亦非明显过重,3人须继续服刑。

案件编号:CACC172/2023

编辑/网编:毕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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