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8警涉袭击通州街公园露宿者 6人罪成2人罪脱
2024.09.13
8名香港警察涉于通州街公园袭击露宿者的案件周五(13日)裁决,当中6人「作出倾向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罪成,获准续保释至10月作求情及判刑。
罪成警长感谢家人、朋友及同事支持
8名被告按次序分别为郭展升、韩廷光、梁飞鹏(32岁)、庞隽诗(33岁)、林华嘉(47岁)、莫志成(29岁)、尹栢诗(29岁)、陈守业(31岁)。除郭、韩二人罪脱外,其馀6名罪成被告获准继续保释,期间不得离港、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及每周到警署报到,案件押后至10月7日作求情及判刑。
两名脱罪被告没有讼费申请,离开法庭时被问及感受也没有回应;而两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的警长林华嘉,则在离开法院时主动表示感谢家人、朋友及「我公司嘅同事」的支持,「多谢你哋帮我,多谢你哋同我一路咁行」。
控方案情指,2020年2月4日事主阮文山被袭前,公园的闭路电视拍摄到第3被告梁飞鹏曾试图攀爬到闭路电视镜头位置,第4被告庞隽诗则曾向闭路电视镜头抛掷湿纸巾但未能掷中,其后阮被梁抓颈背拉至凉亭后方,被梁及首被告郭展升及第8被告陈守业袭击,第2被告韩廷光目击而无阻止同僚伤害阮文山。当晚阮文山送院,医疗报告显示阮的右边第十节肋骨骨折。
控方另指第5至第7被告林华嘉、莫志成及尹栢诗涉诬陷案中另一事主LE Van Muoi(阿十)藏毒,讹称在阿十的床褥或手上找到载有思疑毒品的胶盒,惟闭路电视片段显示阿十双手当时并没有持任何东西。其后第5被告林华嘉及第8被告陈守业以红色袋遮盖拍摄到相关片段的镜头,约40分钟后红色袋才被移除,并拍摄到阿十被押离现场。
案情续指,首被告郭展升在2020年2月24日涉用高尔夫球棍,砸打在露宿者帐幕附近搜到的物品,而男警员韩廷光则一直在附近目击事件而没有阻止。
裁定两警员说法不合理、不可信
法官张洁宜颁下的判词指,就事主阮文山供称被3名警员拳打脚踢施袭,接纳辩方对阮证供可信性的批评,认为阮证供不尽不实、不合情理、不可信,裁定阮非诚实可靠的证人,拒绝接纳其证供。
张官续指,第3被告梁飞鹏涉攀木亭意图遮盖闭路电视镜头而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并在警诫会面中指是为观看木亭横梁有否违法物品,惟张官指片段显示梁主要关注镜头方向,亦由始至终只攀爬两条最接近镜头的木梁,未成功后便把手持胶袋放进背囊,与解释因进行搜查而带备胶袋以盛载违法物品说法不一致,裁定梁说法不合理、不可信,不接纳其解释。
而就第4被告庞隽诗涉掷湿纸巾遮盖木亭闭路电视镜头而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庞警诫下解释是为驱赶昆虫,张官认为庞应在第一眼看见昆虫便抛出湿纸巾,但片段显示情况并非如此,指庞到达现场后曾四处张望,之后两度离开木亭范围再折返,当梁飞鹏望向镜头方向,庞即转身准备踏上木亭的花槽石趸,两人亦显然有沟通,而庞在地上弄湿纸巾前没有望向镜头方向,在准备湿纸巾前不可能预知镜头上有昆虫,认为其说法不合理、不可信,同样不接纳其解释。张官指,两人行为非巧合,举动显然针对闭路电视镜头作出,唯一合理推论是二人夥同犯案意图遮盖闭路电视镜头。
张官又指,警方当天到公园进行反毒品行动,警方没需要遮盖闭路电视镜头,反而在调查时需观看相关闭路电视录影片段以作进一步搜证,惟梁及庞知悉队员已进行拘捕行动,作为警务人员必然知道在场闭路电视镜头拍摄的片段可能用于日后刑事检控,遮盖镜头的作为有可能影响法院作有罪或无罪的裁决;两人明知闭路电视录影片段的重要性,却公然作行动意图遮盖闭路电视镜头,认为唯一合理推论是预料队员有机会在现场作出不当、甚至不法行为,故裁定两人罪成。
指事主就被袭过程及伤势说法不一致非诚实可靠证人
就事主阮文山供称当日被3名警员拳打脚踢施袭,警员郭展升、梁飞鹏及陈守业被控「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张官就指阮供称被袭击致骨折,惟医生检验显示阮虽确有骨折,但没确认骨折是否新近伤势,阮身体表面近骨折的地方没有红、肿或瘀伤,不吻合新近造成骨折会出现的表面伤势,并接纳辩方对阮证供可信性的批评,包括被袭击的过程及伤势提供不一致、或多个版本,到医院求诊时没向值日官表示曾遭警员殴打等,认为阮的证供不尽不实、不合情理、不可信,裁定阮非诚实可靠的证人,拒绝接纳他的证供,因而不肯定阮在案发时有否被袭击。
而就阮供称受袭时趴在地上,不知谁人或多少人向他施袭,片段显示阮被带入沙地后,木亭后方至少有7人,基于片段画面质素及不同位置受遮挡,不能从片段肯定谁袭击阮,即使接纳阮有被袭击,也不能肯定谁人袭击,因此裁定郭、梁、陈3人罪名不成立。
而就第2被告韩廷光涉目击或知悉阮文山曾被3名同僚袭击,但没有采取任何步骤阻止或防止该袭击、拘捕三名被告或举报事件,因而被控「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法官指基于不肯定阮曾否被袭击,更不能肯定3名被告曾否袭击阮,因此裁定韩罪名不成立。
片段显示情况与警员记录情况是两个截然不同版本
针对第5至7被告林华嘉、莫志成及尹栢诗涉在记事册及证人口供中,诬告露宿者阿十干犯管有危险药物罪,因而各被控一项「作出一项倾向或一连串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法官指根据片段,林华嘉是首个把阿十从帐幕中拉出来的警务人员,并把阿十交给队员处理,林显然知道阿十手上没有毒品,也见到床褥上没有毒品,否则必会即时指示队员检查阿十双手或床褥位置;涉案黑色圆形容器是在阿十被制服后约9分钟后才被发现,片段显示情况与林记录所显示的情况,是两个截然不同版本,故拒绝接纳辩方指林混淆了第6及第7被告的汇报,或误会/忘记事发经过。而就片段显示林指示并目击陈守业从组合柜抽屉中找到的危险药物,放进尹手持的黑色圆形容器,林于其警员记事册中作出的虚假指称,法官认为绝对不是一时混淆,而是蓄意的行为。
法官又指,片段显示阿十被截停时手上没有拿着任何东西,黑色容器是尹其后检取,而警方落案起诉阿十所指称的毒品在黑色容器内,片段就显示毒品由陈守业放入色容器,换言之莫及尹在记事册及证人供词指阿十手持载有毒品的黑色容器并非事实,两人描述显然与事实有关键性的分歧,并拒绝接纳辩方解释只是两人做记录时不够仔细,认为检获毒品的位置及情况在案中是极其重要的证据,警员必然知道要在记录中清楚交代,不认为二人会巧合地记错搜出毒品的位置及情况。由于案中没有关于两人在警诫下的回应,两人也没有出庭作供,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解释为何他们的书面记录与片段不符,故裁定两人在记事册及证人供词的指称均是虚假指称。
而3名被告林华嘉、莫志成及尹栢诗在警员记事册及/或证人供词中描述阿十持有一个载有毒品的黑色胶盒,显然与事实不符,3人的记录根本非辩方所指的另一个「管有」的版本,因此亦裁定3人的虚假指称必然构成诬告阿十管有毒品。
法官认为,3人决定诬告阿十才会作出相关的书面记录,无论阿十有否在警诫下承认管有毒品,若3人捏造案情,这些虚假指称必然可能误导警方及法庭有关毒品管有者的身分,行为必然倾向妨碍司法公正。3人故意作出虚假的指称诬告阿十管有毒品,必然预料阿十有可能被检控,意图必然是妨碍司法公正。即使3人没有特别理由要诬告阿十亦不影响判词分析,因而裁定3人罪名成立。
认为遮盖镜头是防止拍下警方调查进行时现场发生的事情
至于被告林华嘉及陈守业涉以红色胶袋遮盖闭路电视镜头,因而被控「作出一项倾向或一连串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法官指林在闭路电视镜头被遮盖前,曾望向并举起右手指向镜头,向队员示意或谈及该镜头,显示他知悉闭路电视镜头存在;当林第2次从镜头下方伸出手时,陈紧接拿出红色袋望向并行向镜头方向,当林的手指在镜头下消失后,镜头随即被一红色袋遮盖。
由于当时警员在现场调查,除警员外没有任何人会敢在警员在场下公然遮盖闭路电视镜头,因此唯一可遮盖镜头者必是在场警员,而林是在场最高级警员,若没有其准许,其他警员不会大胆作有关行为,因此认为遮盖闭路电视镜头必然是林及陈的共同行为,当时涉及阿十相关的调查工作及拘捕行动已展开,两人必然可预料其行为将与阿十相关的法律程序有着可以辨认的连系,考虑2人作出涉案行为前的互动及事情发生的连贯性,接纳唯一合理推论是2人当时同意并在执行一个共同犯罪计划去遮盖该镜头,以防止拍下警方调查进行时现场发生的事情,基于在镜头未被遮盖前,尹及陈在现场「曾作出不当及不法行为」,即把检获的毒品放入黑色容器内并讹称是在阿十手上找到,故认为林及陈遮盖闭路电视镜头,必然预期该队人员会继续就阿十的案件作出其他不当或不合法的行为,因此裁定两人罪成。
官指不能分辨及知悉被打烂物品所属何人
至于第1被告郭展升另涉2项刑事损坏罪,他辩称是为检查有关物品,惟法官指阮文山作供时,确认没有目睹黑色胶箱在什么情况下被损坏,亦确认在木亭露宿位置经常有他人出入,而阮除属自己的物品外,不能分辨也不知道其他物品属谁,由于公园内有露宿者遗弃物品,即使物品看似排列整齐,也不能肯定该些物品是属他人的财产而非被弃置物品,因此裁定郭两项控罪罪名不成立。
就第2被告韩廷光涉目击郭刑事损坏而没有阻止,因而被控「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亦基于上述裁定,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韩干犯控罪,同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法官另指,假如本案有足够证据肯定郭有损坏阮的黑色胶箱,即使郭需检查胶箱内的物品,根本不需要用高尔夫球球杆损坏胶箱才能翻看内里的物品,在此情况下不会接纳郭当时真诚相信自己有权以该方式损坏他人的财产;惟由于有证据显示摆放在公园内的物品中有可能包含被弃置的物品,加上物品的摆放状态,不能确定郭知道该胶箱是属于他人的财产,因此仍会裁定郭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123/2021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