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生涉中大二号桥暴动本罪脱 律政司上诉重审认罪判囚33个月
2024.11.13
香港中文大学首宗暴动案,4名大专生被控于2019年11月于中大参与暴动,区域法院法官2021年7月同意控方无足够证据,显示被告身处暴动核心范围,负责拘捕警员证供存关键矛盾,裁定其中2人脱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得直,上诉庭下令案件发还原审法官继续处理,涉案男生周三(13日)选择认罪。法官李庆年指,律政司准备上诉文件程序拖拉,令上诉程序历时3年,强调被告「怀有合理期望恢复自由」,惟审讯后延误及波折令被告期望打破,就此给予刑期扣减,判被告入狱33个月。法官另指,上诉庭指示案件发还「继续处理」,直言字眼意思「好阔」,并反问:「上诉庭嘅字眼乾脆叫我判佢有罪?」
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件发还原审法官继续处理
被告李俊皓(案发时24岁,现年29岁),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连同一个女子及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参与暴动。
案情指,多名人士在2019年11月11日占据二号桥,向吐露港公路行车路及火车路轨投掷大量杂物。数十名黑衣人士于翌日上午聚集,指骂警员不肯散去。至下午,有超过百人聚集,期间有中大教职员尝试调解,及后经中大校方代表与警方指挥官商讨后,警方把部分驻守的警员撤离,只留下约5名警员留守观察。在十多分钟后,留守警员发现聚集人士正向警方防线推进,遂展示黑旗警告会用催泪弹,惟逾百名袭击人士没有理会,加速推进,并投掷大量汽油弹、砖头及杂物,部分汽油弹更掷中警员。警方展开驱散,在附近拘捕5人,当中包括被告,他当时身穿黑衣,布袋内载有一卷保鲜纸、一件蓝色T恤、一把剪刀及一张写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会赢Johnny Lee」的纸条。
原审法官李庆年于2021年7月裁定李罪脱,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之后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在今年7月,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并将案件发还原审法官继续处理。
本案为早期审理暴动案
被告身穿白色恤衫、戴黑框眼镜应讯,表现平静。他选择认罪,由代表大律师求情,指被告在案件发还后的首次提讯已表示认罪,节省大量法庭时间,另提及被告在原审时,未有案例指单身在暴动现场便足以推论有罪,故被告才选择不认罪,望可获百分之20至30的刑期扣减。
法官同意指本案为早期审理的暴动案,及后出现许多上诉庭及终审法庭的案例,指一旦被告在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出现,除非极度巧合,否则已足够推论有罪,并向辩方称:「2023、2024年,你应该有个感觉,多咗好多被告认罪;我自己亲身感受。」
辩方强调,案件上诉过程延误9个月,影响被告更生,指法官在2021年7月颁布无罪裁决,被告至2022年4月才再被捕,期间为「自由身」,虽明白控方及警方忙碌,但被告无论最后是否罪成都望尽快了结案件。
法官则指,「足足3年,上诉庭先听完案件同颁下判词」,并指同案两罪成被告于2022年6月已有上诉结果,直言「定罪上诉就可以咁快」,并形容为「奇怪现象」。
官指处理上诉时有「卑微要求」
法官又指,律政司申上诉后,曾跟律政司多次就案件呈述上诉的文件以书信沟通,耗时甚久,指自己当时「只系有个好卑微嘅要求」,就是律政司须正当引述他的判词,惟最后仍要开庭处理;控方回应指,律政司按例于无罪裁决的7天内申请上诉,但由于控方须考虑超过600页的审讯誊本,以准备上诉文件,同意程序「的确用咗啲时间」。
法官又表示,上诉庭在本案判词中使用的法定字眼为「继续处理」,意思「好阔」,而上诉庭的法定权力为发还原审法官「恢复审讯」或「重新审讯」,故关注本案属哪种情况;控方回应上诉庭没列明重审令,指本案应为「恢复审讯」。李官之后直言:「上诉庭嘅字眼乾脆叫我判佢有罪?……你可唔可以话俾我知继续处理啲咩?」但认为被告既已认罪,已毋需拘泥字眼。
被告身在现场鼓励他人使用暴力 或威胁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时引述辩方陈词,指被告曾就读中大物理学,惟因抑郁症未能毕业,之后修毕理大地产及测量学士课程,后任职社福机构项目助理。而在案发前一日中大二号桥曾发生暴动,示威者于案发当日企图重夺二号桥的控制权,预谋犯案,下午有逾百人聚集,部分示威者的汽油弹更掷中警员,加重刑责,强调本案非法集结维持两个多小时,暴动则历时13分钟,暴动规模大,对公众造成严重滋扰。
法官续指,示威者于案发前一日向吐露港公路行车路及火车路轨投掷大量杂物,危及公众及警员安全,被告留在现场,蓄意地凭身在现场,鼓励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虽没证据证明被告参与暴力袭击,但其装束及行径明显为支持暴动者,壮大声势,挑战警方及阻碍警方恢复公共秩序,宏观刑责为中度至严重,个人罪责则属低至中度,故以3年9个月为量刑起点。
就辩方指原审时许多案例仍未出现,被告才选择不认罪,法官同意案例需时发展,但认为此理据作减刑理由并不足够,惟同时在判词中整理本案上诉时序表,以处理上诉延误争议,认为被告本获判无罪,怀有合理期望恢复自由,而案件呈述上诉应尽快排期处理,「一审后的延误及波折把被告人的期望打破」,影响其更生进程,就此给予五份一扣减;另外因其原审时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节省公帑,以及其没有案底,再给予3个月扣减,将其判囚33个月。
案件编号:DCCC 362/2020
编辑: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