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防总队认定受贿 获当庭释放


2016.02.03

天津消防总队原政委徐豪元受贿案周三(3日)二审,撤销了北京二中院原判,高院虽然认定他受贿,但却免除他原先5年入狱的刑罚,当庭释放徐豪元。

财新网报道,北京高院二审的判决依旧维持认定徐豪元受贿9.27万元的事实,但当庭释放徐豪元,解释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二审期间的颁布,对徐豪元的受贿罪有了新的定义。虽然徐豪元有受贿行为,但考虑到他的受贿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赃款和赃物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他在二审期间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所认识,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一审是于2015年9月11日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当时认定徐豪元总受贿金额为9.217万元,判处徐豪元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后,徐豪元表示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61岁的徐豪元曾任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他在2010年2月调任天津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副书记、政委。他曾在2012年2月被带走调查,并由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徐豪元涉嫌三起受贿,共计25万人民币。

徐豪元在在职期间曾对天津新港存在的大量违建问题等重大消防隐患提出批评,并要求应对此进行查处。

在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发生爆炸后,天津市开展了消防隐患排查,最终发现新港内存在大量违建和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火灾隐患。就在去年8月,天津新港再有大爆炸,导致百多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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