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港外望】林郑月娥有否居欧权?
2017.03.17
Photo: RFA
【维港外望】林郑月娥有否居欧权?
根据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3条(c),提名为特首候选人的资格包括「没有外国居留权」,英文写法是”no right of abode in any foreign counry”。
成为争论焦点的,是由于「爱国爱港」的林郑月娥,其丈夫与儿子,都持有英国护照,虽然英国国籍法比较复杂,更不保证能够家庭团聚,由于林郑月娥自称于2007年已放弃英国护照,如林郑月娥不补领英国护照的话,她只能以家属名义申请和英国「团聚」;因此林郑月娥目前不具有英国居留权。
然而可能引起争议的,就是英国虽然投票退出欧盟,但其一日仍然是欧盟成员,所有欧盟国家的公民,以及其家属仍然可以「自由流动」(Free Movement)于欧盟各成员国;因此简单而言,如林郑月娥陪同其丈夫前往欧盟各国,即可不用任何申请入境,甚至定居、工作以至读书三个月,而三个月后只需要符合当地国家的法例,如作简单申报,即可继续居留至永远;因此,在「居留」的字面意义上,作为英国公民的直系家属,已拥有了这个「居留权」。
然而正如梁家杰所指出,此权利不属于林郑月娥独立拥有,更附属于其丈夫或儿子,必须陪同丈夫或儿子前往,才能行使的,是否法例下所规定的「居留权」?则有待是否有人入禀挑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