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提出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修订草案引起质疑
2005.04.28
香港立法会法律顾问周四指出,特区政府提出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修订草案,部份内容可能与人大释法抵触。
立法会法律顾问,于周四立法会关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人大释法并未提到二零零七年后,特首出缺时的安排。而政府提出的选举条例草案,却没有指明限期,有可能超出人大释法的时效范围。
四十五条关注组的汤家骅资深大律师,在同一会议上表示,根据人大释法,如果二零零七年产生行政长官的方法要更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就会失效,他不认为政府要现时急需立法。(他说﹕如果我们要改零七年的选举,这条例最多用多一年便要改。行政长官任期已说明为两年,那何有迫切性修改新条例?)
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回应说﹐人大释法内容仍然需要本地立法去落实﹐他还否认政府提出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与人大释法条文,以及《基本法》附件一有抵触。
而香港律师会在周四傍晚突然发表声明,表示律师会仍然坚持反对人大释法,立场并无改变。律师会声明又指出,香港传媒近几天报导律师会已经改变立场,实属不幸。
律师会副会长黄嘉纯,周二在北京,在会见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后,曾经明确向香港传媒表示,香港律师会立场转变,不再反对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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