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议员大律师汤家骅﹕曾荫权以行政命令规管秘密监察违法


2005.08.09

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决定就规管秘密监察签发行政命令一事,在香港备受争议,大律师公会为此发表声明,指《基本法》只赋予特首行政管理权,没权力授权秘密监察,质疑特首可能在未经准许情况下行使了立法权。当局强调行政命令并非立法,目的是令秘密监察行动更透明化及规范化。

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周二公开回应大律师公会的声明,重申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四十八条,有权颁布行政指令,佢又反问大律师公会如果不用行政命令规管秘密监察,可以用其他什么方法,不会受人挑战。许仕仁指出,行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规管执法人员使用秘密监察手法调查案件,是基于法庭早前的裁决,所以必须给予执法人员法理基础,这是维护法治,并非削弱法治。

不过,曾任大律师公会会长的四十五条关注组成员汤家骅,不同意许仕仁的讲法,他认为行政指令根本违反《基本法》三十条。汤家骅周二接受本台粤语组专访时表示,行政命令并不等同于法令,而国际上都认为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指令,削弱受宪法保障的人权。加上九七年的判例亦表明,只有立法机关所订立的法律才能令削弱人权的措施合法化。

汤家骅指政府不签署回归前通过的《截取通讯条例》,而改用行政指令来规管执法人员的秘密监察行为,因为政府极力避免将警权交与法庭把关,与廿三条立法时,将搜查令审批权交予警方源出一辙,他指责政府的心态极不尊重人权。

他说﹕政府由头到尾所持的态度,都不想将警权交给法庭处理。不要忘记,在廿三条时,政府亦如此处理,当时政府坚持发出搜查令由警方决定,而非法庭决定。今天一路不肯签署九七年《截听条例》,很可能亦基于这一点,政府这种心态,是极不尊重人权的心态。

汤家骅表示,日后政府提交条例草案时,四十五条关注组的立法会议员会坚持一九九六年法改会报告书的建议,要求由法庭审批有关命令,只有调查严重罪案时才可进行秘密监察,以及由秘密监察所取得的材料,如果不呈堂必须销毁。

自由党成员杨孝华,周二接受本台粤语组专访时表示,自由党认为现时政府颁布行政指令只是权宜之计,政府最终要将法案提交立法会。

杨孝华说﹕我认为这个做法只是权宜之计,因为近年两宗案对执法权力产生疑虑,全世界各国执法机关都会进行监听,只在乎法律基础,既然有疑虑就要做。不过行政指令只是权宜之计,最终还是要交来立法会。

最近,由于有多宗案件,因执法机关进行秘密监视搜证,被指违《基本法》第三十条,因此被法庭拒绝采纳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证供,更有案件被法官永久终止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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