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37 - 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2000.04.27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们在制定法律时,总是从已有的法律意识中寻找答案的。法律的执行,同样也离不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同时代的法律意识历史地形成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 每个时代的法律意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各个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成传统,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就具有差别性。法律文化的差别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差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文化显然不同;一种是社会发展水平大体相同,由于民族传统不同造成的差别,例如,同样是发达国家,有的强调制定法,有的强调判例法。 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文化为背景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法律文化是稳定的,法律制度是变动的。法律文化决定了人们在法律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不管法律制度怎样变动,总是不可能脱离这种传统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後,宣布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取消“六法全书”。这种激进的姿态并没有触动中国原有的法律文化,只不过国民党制定的法律以共产党为对象镇压反革命,而共产党制定的法律又以国民党为对象镇压反革命。 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可能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条件下,法律文化传统的力量比国家强制的力量更顽强。如果现行法律不符合民族的法律文化,法律的执行不能不走样。从外部引进的法律,往往不起作用,实际生效的还是习惯法。有的阿拉伯国家,妇女通奸,不按国法按家法,可以任意处死。虽然制定了合理的法律,但没有改变落後的法律文化,不能实行。 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也可以互相促进。改造不良的法律文化,结果是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好的法律制度,也会进一步培育优秀的法律文化。1869年美国通过第15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不得因种族 < ; 、肤色 > ; 或曾为奴隶而 < ; 拒绝或 > ; 剥夺投票权。这条修正案是超前的,当时社会上仍旧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法院对于保护黑人 < ; 利权 > ; 的判决公众不予接受,南方各州继续排斥黑人进入陪审团、阻挠黑人投票。但这条修正案为扫除种族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1964年的《民权法》和1965年的《选举权法》,终于为黑人的政治利权提供了保障。 中国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传统,这种传统主要是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形成的。正因为封建专制的法律文化十分发达,中国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型特别困难。当代的中国法律文化,与世界法律文化的共同性相比,是很落後的。 中国有一种奇特的现象,叫做“上访”。成千上万的人,每天在各省的省会、全国的首都求见首长,申诉冤情。“上访”是中国的法律文化所产生的典型现象。为什么要“上访”?因为在地方上司法不公正,有冤无处诉。既然法律不解决问题,也就不靠法律解决问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是寄希望于“青天”,出一个“包公”。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就是,无论政府还是人民的意识中都认为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靠权力,权力在法律之上。另外一种原因是,有些人企图通过不断“上访”改变对自己的不利判决。这也说明中国人缺乏法律权威和服从法律的意识。中国政府并没有从“上访”现象中吸取教训,健全法律制度,转变法律文化。只是每当所谓“敏感时期”,遣送“上访”人员出京;前脚刚走,後脚又来,永无宁日。 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自以为值得夸耀的是制定了几百个法律。几百个法律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在中国,更重要的是改造法律文化,培育法律文化。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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