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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律師團特稿 | 維權的意義

第一次接觸律師,是1992年初。那時,我在那場驚心動魄、改變世界和中國政治進程方向的大事件中被中國政府指控爲“煽動、組織和指揮反革命暴亂的重要案犯”(新華社1988年12月4日報道用語)。開庭前數日,我見到親友聘請的律師張思之先生。對於心儀民主法治的知識分子來說,律師並不陌生。但中國沒有法治,現實中我並不看重律師。1992年初的審判中,我是頭號“欽犯”,更不大可能有訴訟權利;庭審不過是政治迫害的司法遮羞布;而張先生很像是協助當局演出一場粉飾政治迫害的公關秀。因此,我想刁難張先生,向張先生提出無罪辯護的要求。沒想到,張先生居然真的爲我做無罪辯護。他用心到在辯護無果時抱頭痛哭,徹夜未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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