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有否权威首先在于如何立宪 -- 郭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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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的宪法不能成为法治的权威?首先要到立宪运动中去寻找原因。 在世界历史上,立宪运动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君主立宪,一种是共和立宪。君主立宪所颁布的宪法叫做“钦定宪法”。君主立宪实际上剥夺了君主的权力,国王、女王、天皇不过是礼仪上的象征。英国的法律规定:“国王不得单独行动”。比利时宪法规定:“国王除由建国法及归附于建国法所特别揭示的法章外,不得有其他权势。”所以,君主立宪也可以叫做“虚君共和”。彻底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制的国家是共和立宪,宪法叫做“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或他们所委托的代表制定的,有时还需要全民投票予以批准。美国的宪法就是以“我们,人民”的名义颁布的。在君主立宪中,由君主和人民的代表协议制定的宪法叫做“协约宪法”。在共和立宪中,由许多国家组成联邦时产生的宪法叫做“条约宪法”。无论哪一种立宪,都是广泛的人民运动;无论哪一种宪法,都体现了主权在民。 中国的立宪运动已经有一百年的历史,君主立宪和共和立宪都试过了,但都不成功。从晚清到一九四九年,产生了十部宪法,计有:晚清的《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辛亥革命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段祺瑞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一九四九年以後,《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五部。十五部宪法,虽然不断花样翻新,某些根本的弊病却是一以贯之。 第一,立宪局限于上层,没有人民运动自下而上地施加压力。一八九八年的戊戌变法倡言“开国会,定宪法”,这是中国立宪运动的开始。但主要的活动舞台是在宫廷之内,以光绪皇帝为首的帝党与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后党激烈抗争。变法失败,谭嗣同等六君子在菜市口被处斩,京师竟有一万多人去“看杀头”,可见不关人民痛痒。改良派消失,革命派兴起。为革命形势所迫,光绪三十三年(一九零六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中说:“时至今日,……唯有仿行宪法,大权统之朝廷,庶政公之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耳。”最早的立宪是为了保证“大权统之朝廷”,後来的立宪也都是为各自掌权的合法性作辩护,宪法成了统治者的护身符。中国的立宪运动往往缺乏群众性,近代的人民运动所热衷的则是革命,以革命对抗立宪。立宪和革命是两种不同的潮流。在中国起义、战争最能激发热情,具有广泛的群众性。革命的目标在于夺取权力,权力转移之後,立宪运动又回到上层。上层的立宪主要是巩固权力、制约民众,不是实行民主、制约政府。 第二,因为立宪是权力斗争中胜利者的专利,不可能调和各种不同的利益达成全社会的妥协,相反,总是一方排挤另一方、一方压倒另一方。立宪的结果,非但没有形成各种政治力量的合力,反而加剧对抗。国民党根据自己的宪法以共产党为对象“镇压反革命”,共产党又根据自己的宪法以国民党为对象“镇压反革命”。所以宪法只有功利性,没有契约性;专为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团服务,不能整合全社会。 第三,因为立宪是对抗,所以必须否定从前的立宪,每次都是另起炉灶,因而立宪的过程缺乏连续性。晚清的立宪被辛亥革命所否定;民国初年的立宪又被袁世凯所否定;国民党的立宪否定了北洋军阀的立宪;共产党的立宪又否定了国民党的立宪。一百年的立宪,过程不短,但能够继承下来的东西不多,没有形成宪法传统。 立宪的弊病不可能以再立宪来克服,不断创立新宪法,还是没有宪法传统。好有一比,煮鱼做鱼汤,一尝味道不好,不能把鱼汤变成鱼重新再做了,只能对现有的鱼汤多放调料加工改作。对于缺乏法治权威的宪法不能推翻重来,只能不断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