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畏罪自殺” (胡平)
2017.12.01
11月28日,新華社發佈消息,11月23日,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上將在家中自縊死亡。
新華社報道特地點明,張陽一直在家中居住,是在家中自縊死亡的。這就是說,張陽並不是被雙規,並不是“在規定的地點”死亡的。因爲對雙規,黨內也頗有非議,並且常有被雙規者受虐待被酷刑的傳言。新華社報道特地說明張陽一直在家中,目的是讓外界相信張陽沒有受虐待被酷刑。
張陽是在11月23日死的,但新華社報道卻是在5天后才發佈。這說明當局一度對如何報道這則消息拿不定主意,這說明張陽自殺出乎當局意料之外,這也就排除了張陽被自殺的可能性。因爲如果是被自殺,也就是被當局蓄意殺死,那麼當局就會對如何報道早編好說法,也就不至於拖5天了。
新華社報道很簡短,平鋪直敘。但隨後《解放軍報》微信公號“鈞正平工作室”發表文章對張陽自殺大加批判,說:“張陽以自殺手段逃避黨紀國法懲處,行徑極其惡劣”。“張陽畏罪自殺!這個曾經位高權重的上將,以這種可恥的方式結束了自己的一生”。
好一個“畏罪自殺”。久違了。在毛時代,尤其是在文革期間,被批鬥被打壓或受審查者,無論你是什麼身份、什麼情況,只要你自殺了,一律都說成“畏罪自殺”。
有沒有“畏罪自殺”這回事呢? 可以說是有的。例如在紐倫堡審判時,納粹戰犯戈林的自殺就屬於畏罪自殺。戈林知道自己必定會被判處死刑,與其被殺,不如自殺。所謂“畏罪自殺”,應是指犯有死罪;在這裏,自殺的意義在於避免被殺。
可是,和文革中絕大多數自殺者一樣,張陽並沒有犯死罪。這次反腐敗,如果僅只是腐敗問題,沒有判死刑的,最多是無期徒刑。新華社報道稱:“經調查覈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按照這種指控,張陽不可能判死刑。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不會遭到被殺的懲罰,那又何苦用自殺的手段去逃避呢?逃避總是避重就輕。避輕就重怎麼能叫逃避呢?換句話,把一個不會判死刑的人自殺說成畏罪自殺,這在邏輯上是不通的。
我們知道,自殺可以是一種自我懲罰,是對自己所犯嚴重罪錯的自我懲罰。在這裏,自殺者所犯下的罪錯通常都沒有嚴重到應該被處死的地步,也就是說,自殺者完全可以免於一死,免於被殺。唯其如此,自殺就不只是自己對自己所犯罪錯實行應有的懲罰,它超出了應有的懲罰,因此,它就具有贖罪的意義,具有某種維護名譽的意義。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一個犯有罪過但罪不至死的人自殺了,即便我們不肯因此而對其罪過有所寬恕,但起碼,我們不會對他的自殺行爲本身再踏上一隻腳加以聲討譴責。
文革中很不近人情的做法之一就是,共產黨總是要給自殺者扣上“畏罪自殺”的帽子。爲什麼一個罪不該死的人自殺而死會惹得黨生氣呢?因爲在黨看來,你罪不該死卻自殺而死,這豈不等於說是黨把你逼死的嗎?黨可不願意承擔逼人致死的惡名,所以黨要說你本來就該死,死得活該,所以黨要說你是“畏罪自殺”。有時候,說你“畏罪自殺”還不解氣,黨還要加上一句,說你“死有餘辜”。
文革之後,國人痛定思痛,對過去很多違揹人情人性的說法做法多少有所糾正。對於自殺者的處理比較人性化,對於自殺行爲採取了更中性的態度,“畏罪自殺”這種說法幾乎絕跡了。這次官媒公然又重新說出“畏罪自殺”,那不能不格外引人注目。《紐約時報》相關報道開頭第一句話就點到痛處:“中國一名正在接受腐敗調查的部隊高級將領自殺,這個消息爲習近平不斷擴大的反腐和對異見的打壓罩上了陰影。”是的,那麼多罪不該死的人卻選擇了自殺,這一現象本身就是一種無聲的批評。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網編:李想